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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0 19:36:11| 人氣2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這報權貴雲集慶金禧 那報莫名其妙被傳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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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尋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四期 20.08.2008   

  上周得悉本報何社長被警方傳召,要求他就今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勞動報》上刊登的他的一篇名為「少了黑社會,多來了黑工」的文章作出解釋,據說是他在該文中所寫的「黑社會趕走了,黑工卻請來了。當然,是經濟財政司和勞工局請來的他們,不是你請來的。問題是,他們有權請來,你卻有義務趕走他們,可是關於這點,實在是令人遺憾萬分」這一段文字引起了某些政府官員的反感,並遭到他們以誹謗罪的控告。這段文字筆者當時就曾讀到過,當時只是感覺文字過於平和,未能表達出澳門市民對「黑工」現象的憤怒,有些話則有錯誤之嫌,例如「他們有權請來」之類。但現在看來,即使是這段非常平和對官員過於寬厚的文字本澳的一些官員也無法接受,他們仍然要以誹謗罪來起訴何社長。澳門一些官員肚子大、容量小的特點由此也可見一斑。
勞小記在上期的本報上已經介紹了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關於「誹謗」的規定,按照該規定,即使澳門的黑工不是經濟財政司和勞工局「請」來的,但澳門黑工現象的存在卻是一種不爭的事實,總應該有人要對此負責。何社長指出「多來了黑工」這一現象也是為了維護澳門社會的正當利益,也是「出於善意」才寫出的那樣一段文字。何況何社長認為(經濟財政司和勞工局)「有權請來」黑工這一說法對這些官員過於寬厚,請問是誰給的他們這種權力?這些官員為什麼不對何社長賦予他們的這種權力生氣,而非要和一個「請」字過不去?如果僅根據這一段文字中的一個「請」字的用詞不當,就認定何社長犯有誹謗罪,這種認定的法律依據何在?
誹謗罪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比較難以清除界定的罪行,因為要想使言論或文字與客觀事實百分之百的吻合幾乎是做不到的,因此不能僅僅根據言論或文字與事實的一些小的差異就判定該言論或文字犯有誹謗罪。例如對現在正在進行的奧運比賽,對同一件事情就會有很多不同的報道,如果都以與事實的微小差異來進行衡量,估計很多的奧運報道都可以被認為是犯有「誹謗罪」。現在多個國家的法律對「誹謗罪」的認定一是要看其對事實的虛構程度,二是要看其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傷害程度,只有虛構程度和傷害程度都比較高的行為才有可能被認為是構成了「誹謗罪」。何社長的以上那段文字對事實的虛構程度不高(可能也就一個「請」字有所不妥),對那些官員所造成的傷害程度更低,澳門一些官員對這樣的文字也能會認為犯有「誹謗罪」,一是顯示其法律知識太少,二是顯示其氣量太小,可以說是自現己醜。
與何社長的此次被警方傳召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上周某報舉行的慶祝創刊五十周年酒會上,本澳權貴雲集,行政長官在致辭時表示:衷心希望澳門新聞界能繼續肩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有效發揮輿論監督、溝通民情的重要作用;為此,特區政府將繼續全力確保新聞言論自由,並努力創設條件,讓廣大的新聞工作者在未來的日子裡,繼續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完全成功而盡展所長。
由此可見,同樣是特區政府的官員,有的對媒體大談「全力確保新聞言論自由」,有的則對媒體的一處用字不當就耿耿於懷;或是澳門特區官員有時對媒體表態全力支持,有時則對媒體的一點點小失誤就想揪住不放。特區官員對待新聞媒體的這種矛盾表現,或許也是「澳門,梗係與別不同」的原因之一。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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