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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8 00:05:27| 人氣2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官員應補法律知識 動輒起訴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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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尋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五期 27.08.2008

  何興國先生在一篇文章中因為一個「請」字的用詞不當就被官員起訴並被警方傳召之事,引起本人對此事的持續關注和思考。如果傳媒人士僅僅因為一個字的用詞不當就可能會引來牢獄之災,那媒體還怎敢說話?傳媒對社會進步的作用又如何能發揮出來?本來本澳傳媒界就是充斥著溜鬚拍馬之徒和阿諛奉承之聲,少有何興國這樣的敢言之士,如果整個澳門傳媒界再無人敢對何興國的這一遭遇「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這也許說明整個本澳傳媒界實際上已經墮落到了一種極端麻木和無恥的程度。
  本欄目上周文章已從法律條文的角度對何興國的此次因「誹謗罪」被警方傳召的荒謬性做了分析,這次再來談談其它國家或地區對傳媒涉嫌「誹謗罪」的認定和處理方式。據香港鳳凰衛視記者閭丘露薇在其部落格裏的文章介紹:在香港針對媒體言論是否涉及「誹謗罪」的官司法院的出發點是「公正評論」,也就是說法庭會從一個節目,一篇報道的整體印象去判斷整段內容的意思,不會因為當中個別的錯誤和失誤作為判斷;法庭也會堅持,在一個民主社會,應該保障言論自由,所以會用比較寬鬆的態度去審查有關的內容;而在西方,掌握國家權力的政客的言行,因為關係到公眾利益,媒體加以監督,批評,是民主國家的社會責任;對於媒體在執行任務的時候,除非能夠證明媒體是故意的栽贓,醜化,而不採取平衡報道或者是登載對方的抗辯說明,通常法院都會推定媒體是善意的而不需要負責。
  而網絡上更有文章認為:對記者或媒體動輒以「誹謗罪」加以控告是一種三重犯罪:首先是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批評權利的粗暴踐踏,因為政府官員是維護公民權利存在的,對於政府官員侵犯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的事情,公民就有權站起來批評、控告政府官員,在公眾場所包括向媒體控告、申訴,即使這種批評、控告有些偏激,政府官員也不能隨意報復,因記者使用了公民的控告權利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要鉗住公民的嘴,禁止他們行使控告、批評的正當權利;其次是對公眾知情、監督權的犯罪,在一個民主與法治的社會,為了防範政府和政府官員偏離為民服務的宗旨,就需要人民不斷起來監督政府,這個監督的前提,就是公眾要有充分的知情,這個知情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要保證媒體能充分報道發生在政府及其官員身上的各種違法違規的事情,如果涉及到對政府及其官員的批評,就被刑事追究,那麼今後誰敢再報道政府的負面消息,公眾何來的知情權?公眾監督政府又如何才能實現?第三更是對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利的犯罪,新聞輿論監督是很多國家憲法保障的公民的言論自由的重要體現,也是公民監督政府的重要體現,往往在輿論監督正常的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會更加自覺,公民權利會更有保障,一個良好的輿論監督氛圍是政治民主、法治健全的重要體現。為了保障新聞輿論監督的自由,美國是確立了「實際惡意」原則,——即如果政府官員要在與其相關的名譽損失和誹謗案中勝訴,必須舉證說明被告(媒體)在做出那些具有誹謗和誣衊的報道時帶有「事實上的惡意」,即媒體在進行有關原告的報道時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虛假不實的」,或對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偽予以「肆無忌憚的無視」。美國的一位法官曾指出:「錯誤的陳述也有‘呼吸的空間’,故也需要保護。如果僅是事實錯誤,並不得抑制言論自由」,這一原則已為許多西方法治國家所接受。
  所以如果像閭丘露薇所說的那樣法庭會從一個節目,一篇報道的整體印象去判斷整段內容的意思,不會因為當中個別的錯誤和失誤作為判斷,可見何興國的那篇「少了黑社會,多來了黑工」與「誹謗罪」根本沾不上邊。控告何興國的那位官員應該為自己補充一些法律知識,不要為圖一時之快,對澳門社會犯下多重罪行。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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