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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8 00:04:28| 人氣1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宣傳,推廣與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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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齊俊修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五期 27.08.2008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基本法要立第廿三條,目的在於要保護國家的安全,當然我們大家都知,唇亡齒寒,若然國家不強大、不健全、不穩定的話,作為平民百姓的我們的日子理應也不會過得好到那裏去,所以廿三條立法本來是一件好事,只可惜在法律條文之下,如何去寫及如何去執行,到底我們做了甚麼事才算是違反廿三條?怎樣才算是危害國家的行為?以現在這群負責立法的團隊架構來看,根本就無法給予我們信心,能夠制定到一條公平公正而又合理的國家安全保護法出來,大家可以看看制定了出來卻幾乎等於無法實行的道路交通法,以宏觀角度去看,這法例根本就等同沒有改變,整體最大的差異還不是罰金罰則改了,那些經常在道路上的電子屏幕打出來,說不扣安全帶或行車時不用免提打手提電話等行為如何違法等等的現象,我們日常依然經常見到那些司機在行車期間拿著手提電話在講,完全漠視這法律的存在,視行人的安全為不重要,可知執法者的能力到底可以去到哪裏,要是在宏觀上真的只有罰金和罰則改變,是否真的需要浪費時間去立法?還是現在立法及施法的機關的能力真的存在問題?
  多年前在香港特區政府欲強行為廿三條立法之時,已經有人笑言澳門的狀況,說廿三條在澳門雖然未立法,但其實卻早已實施,這句說話的而且確可圈可點,特別是在特區政府表示高度重視和支持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前提下,說這話的人不是無事生非就是別有原因;就好像之前《勞動報》發表何興國先生因為一篇文稿的內容寫得有點用詞不當,而引起的可能被起訴的問題,以及再早前也有出現過警方有人試圖以言來入罪市民的個案,同樣是以言入罪,先是警察而後又是高官,真的不明白是他們對法律知識的不了解?還是個人器量的問題?還是覺得廣大的市民對法律更加不了解而每每都用「法律」來嚇怕大眾?
  記得筆者多年前聽一朋友所述的一個笑話,說當年「法務局」突然到學校推出公民教育的課程,本來的目的是為了推廣法律知識,好讓下一代的人好好地去遵守法例,去做一個好公民,這個目的和做法原本是好好的,只不過當年其中一個級的推廣內容是告訴學生甚麼叫做「誹謗」,當時的推廣員就跟學生說了如下的話:「幫別人改花名也算是誹謗,也可能構成犯罪。」但這樣的說法分明就是誤導,因為法律條文眾多,條條皆要咬文嚼字,要構成「誹謗」罪如果真的如此簡單的話,那恐怕全澳門的人都要因為「誹謗」而受罰,加上基本上每個學生都會幫同學以及老師改花名,聽了推廣員所講的話,怕死的同學的心理狀況似乎會有如遭到恐嚇一樣,但不怕死的人隨時還會反問你一句:「難道你從來沒有幫別人改過花名嗎?」起不到法律推廣作用,反而更留下反作用和不良後果。不過最笑話的卻是當天的推廣員在自我介紹的時候,就說過以下的說話:「我們是來自法務局的,不是發夢局。」這個替「法務局」改花名改為「發夢局」的行為,要不是當時的推廣員有急才即時想到的話,那恐怕是之前已經常這樣地叫自己工作的機構,才會那麼順口而出;難道她們真的每天都在做些「發夢」的工作?如果正如她所說的那樣,替別人改花名就可以叫做「誹謗」的話,此人非傳媒又非為公眾利益而把政府重要機關說成是「發夢局」,那「法務局」到底應該如何處置這人?是否又可以言入罪?
  提到學校,它們當然也有自己的規矩,因為它是一個教書育人的地方,很多做人應有的基本禮貌和規矩,都應該好好及認真地看待,以將其正確地教育給下一代;不過學校學生眾多,連老師的人數都不少,每日在學校裏面有可能發生的問題也非常之多,做老師的除了要做好本份去將知識傳授之外,處理學生以及同事之間的問題以及矛盾,卻是身為老師的不可不處理的事務,也正因為這些事務要處理的麻煩度頗高,就成了老師在教育工作以外的一個非必要但卻又非常重要的一個負擔。而之所以有老師提出壓力過大,也全都是因此而來;只不過壓力如何處理也總會因人而異,有人勇敢去面對,但有更多的人選擇逃避卻是預料之中的事實;因為就成年人與成年人之間的矛盾,已經不是好處理的,加上那些學生之間的問題,有時本身就好像無頭公案一樣,這說那不是時,那又說這不是,但最重要是大家的說話都有疑點,即大家也有證供不齊或者是編織謊言的地方,或者是出於他們的認知能力及表達能力,又或者是出於他們本身的貪念及自私,總之就不是一些隨便可以下判定去評定誰是誰非的問題,再加上又要顧及學生的心理,不可打擊他們的自信心等等,真的非專業人士都無法處理得到的問題。不過問題是好像我們如何處理都好像依然有問題存在,不是處理不公就是判斷錯誤,而這些錯誤又往往都是在做教師的預料之外而不知情的情況之下發生。
  既然是如此麻煩,有很多人都索性採取逃避的方式處理,因為反正也會出錯,那倒不如馬虎一點去處理,平時處理問題隨意一點,最好不要把問題鬧大,讓事情不了了之,要是真的問題鬧大了,就選一個人出來當替死鬼把事件解決就好了,當然這個替死鬼可以是學生也可以是同事,這樣做的話要處理校內問題就輕鬆多了,也不會給予自己太大的壓力,當然這種平時馬虎處事無甚壓力的人到了某些時候都一樣會走出來訴說著自己有多麼的辛苦和壓力等等;只不過他們這樣做,在學生的眼中所看到的,就是不公平的對待,不公平的社會,直的變曲,曲的變直,應要受罰的人可以逍遙法外,不想死的而又有本事或者夠古惑的人,就可以再找其他替死的人,直到找到一個老實的平凡好人的時候,再利用校規加上恐嚇,這人就是解決問題的最後替死鬼,所以在如此的教育體制之下,好人大都去了當替死鬼,不想死的都會盡量讓自己更古惑一點,而最古惑的就成了大贏家,即使再有熱血的教師去維護他們,那又可以改變這一切嗎?到最後他們隨時連自己的飯碗都維護不了。
  也正因為有這種教育機制去培育人才,在現今社會上我們也常常見到有類似的情況發生,無論是大小機構以至政府部門,我們常常會見到處事不公馬虎了事的情況發生,而人事關係就更為重要,因為要找替死鬼的時候,找個「外人」也總好過找一個「自己人」吧,最後就是利用自己對法律的較有利條件把法例「撻」出來,讓不懂法律的小市民因為受到驚嚇而誤墮法律陷井,那就真真正正的成了用來殺一警百的替死鬼了,而這種有架構的運作模式真的百年來都無法改進,正正顯示了人類社會的落後與倒退。
  筆者突然在狂想,如果有一天學校也要像基本法第廿三條一樣,擬似法律一般去制定一條保護學校安全及利益的法例,以打擊那些有損學校形象的問題學生和校內外犯罪,如吸毒、打架和偷竊等等,然後校內問題就要根據受過專業培訓,熟讀校內法典的人有如開審一樣傳召證人等等情況一樣,以好讓那些馬虎處理學生問題的老師再沒有藉口說自己壓力大,也好讓學校內部的學生問題處理之時有法可依;雖則這是天方夜談,但校內法庭這事這做法又真的好像有所聽聞,只是如果學校真的要效法廿三條般立一條保護學校利益的法規,筆者相信教青局一定會反對,而其理由相信也不用筆者多說,或許這又正是「只許周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又一個例子。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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