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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4 23:08:22| 人氣5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文章誹謗罪名不成立 傳媒監督政府要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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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釗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九期 24.09.2008

  本報曾多期大篇幅報導本刊於第二十七期「高官訪談」中的一篇文章,遭司法約談筆者何興國先生一事,本報為捍衛新聞自由、維護公眾利益,探訪了多位社會知名人士,均對政府官員以此種手法檢控新聞工作者是不利於《基本法》的落實。
  近日何興國先生收到檢察院函件,稱解除何興國的嫌疑犯身份,其理由為根據澳門《刑法典》關於侵犯名譽罪名條文的規定,誹謗罪(第174條或侮辱罪第175條)的被害人必須是自然人,故本案所檢舉的批評文章不構成誹謗或侮辱罪,決定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59條第一款之規定將該案歸檔。
  在高興為檢察院能獨立捍衛法律的同時,請政府的官員能以此為鑑,在任一天則應盡責依法施政,造福市民。
  事件似已成過去,而維護公義、捍衛言論自由、監督政府依法施政依然是我們傳媒的職責。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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