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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0 14:40:18| 人氣1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遵守法律,拒絕官方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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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七期 10.09.2008

  治安警察局的訊息顯示:日前接獲民政總署通知,三名澳門市民區錦新、張樹堅及陳偉智(新澳門學社)擬於九月六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六時於祐漢街市公園以主題為「還職於民」舉行集會,並於集會後遊行,途經市場街、長壽大馬路、看臺街、關閘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橫路、馬場海邊馬路、黑沙環第五街、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馬摣度博士大馬路,至勞工事務局遞交請願信。
  根據民政總署回覆遊行發起人的公函,基於當日祐漢街市公園已安排其他活動,僅能提供孫中山紀念公園內(近正門位置)予該學社舉行有關集會活動。
  治安警察局經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提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二/九三/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有關團體的遊行路線作如下:該遊行可於九月六日中午十二時在孫中山紀念公園集合及於集會後出發,途經何賢紳士大馬路、關閘廣場、巴波沙大馬路、拱形馬路、馬場海邊馬路、黑沙環第五街、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馬摣度博士大馬路至勞工事務局遞交請願信。
  九月五日下午二時半,活動發起人區錦新、陳偉智應邀出席在警察局舉行的會議,議員吳國昌亦參與是次會議。會議中治安警察局將被更改後的遊行路線知會與會者,但未被與會代表認同,並堅持按其設定的地點及路線進行。
  治安警察局一直以來均十分重視集會遊行的秩序及安全,因此呼籲有關活動的發起人及參與者,舉辦是項活動時必須在合法及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其集會地點的使用,必須遵從有權限機關的有關規定及安排,參與遊行之人士應遵循以上修訂後的路線行進。倘不依修訂後的集會地點及路線遊行,將被視為不合法。
  為此,向有關部門提出如下質詢:
  一 雙方早前已經多次圍繞著路線問題發生爭執?為什麼總是這個問題,是否有人故意挑起事端?
  二 遵紀守法是每一個市民的義務,但是,建議官方在執法過程中,是否可以拒絕加進一些法律之外官方意志的東西,是否可以令人找不到可以拒絕遵守的理由?
  三 該次遊行,在澳門票王立法議員吳國昌和區錦新的帶領下,並沒有理會警方發出的違法警告,繼續按原計劃行走。而警方,也沒有再行阻止之術,請問他們誰是誰非?
  模擬立法會議員 奈何
  2008年9月7日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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