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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2 19:41:55| 人氣3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澳門離國際勞工公約的要求相差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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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前發言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三十七期 02.07.2008

  促進社會公正和國際公認的人權、勞工權益,確定基本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結社自由、組織權利、集體談判、廢除強迫勞動、機會和待遇平等以及其他規範整個工作領域工作條件的標準。在職業培訓和職業康復;就業政策;勞動行政管理;勞動法和產業關係;工作條件;管理發展;合作社;社會保障;勞動統計和職業安全衛生等領域提供技術援助;宣導獨立的工人和雇主組織的發展並向這些組織提供培訓和諮詢服務;在整個聯合國系統內,國際勞動組織擁有獨特的三方結構,即工人和雇主代表作為與政府平等的夥伴參與本組織的活動,是國際勞工公約的主要內涵。
  澳門,在結社自由、組織權利、廢除強迫勞動等事項中已經做得很好。但在確定基本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集體談判、機會和待遇平等方面,分明做的還很不夠。
  第九十七屆國際勞工大會於五月廿八日至六月十三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副理事長李寶來與資方代表黃國勝,政府代表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長李麗瓊等出席會議。
李寶來先生談差距
  李寶來先生會後談到澳門的勞工保障時說到:縱觀澳門特區,修改中的《勞工法》,其條例遠遠未能符合國際勞工公約的要求,《工會法》和《外勞法》久久未能出臺,並不符合澳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迫切需求。他要求特區政府有關部門與時俱進,以民為本,根據澳門的現實情況和未來發展需求,修訂出一部符合本地實際的新《勞工法》,同時要加強《工會法》和《外勞法》的立法,明確工會權責,維護職工權益,在市民訴求、市場創新和生產功能、政府職能調節以及個人、家庭和社會團體的需求渴望間尋找更好的平衡點。這能使體面勞動的核心價值,即自由、公平、安全和尊嚴得到貫徹落實,核心勞工標準,尤其是“勞動三權”,即自由結社權、罷工權和集體談判權逐步得以實現,從而有利於廣泛的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環境保護,有利於和諧勞動關係,構建和諧社會。
  他認為,要使體面勞動成為事實,需要加強社會對話,特別要注重和加強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功能,抓緊勞動立法,嚴厲勞動執法,評估執法實效,健全維權機制。李寶來覺得這些工作雖任重道遠,但正如索馬維亞所言:“前面的道路還很漫長,因為我們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改變政策目標,而是使世界各地的職業生活更加完善。
  在李先生看來,用《勞工法》,《工會法》和《外勞法》三個硬體來評判澳門,無疑和國際勞工公約的要求相差很遠。事實也是如此,縱觀本次會議中的中心價值,應該如大會《體面勞動:面臨的一些戰略挑戰》中所指出:當前國際社會正深處全球金融危機、飆升的食品價格和經濟滑坡之時,危機的程度和後果尚不明瞭,但無論是其對企業和就業的短期影響,還是它們給工人及其家庭帶來的不安全感和不確定性,都是人們關注的問題。
  另外,會議多數發言者共同認為,建立三方對話機制和集體談判,對加深各方相互瞭解,穩定社會和發展經濟異常重要。對移民工問題亦認為需輸出國和輸入國均立法保障移民工的權益。
筆者的建議
  由此而言,勞動組織對勞工關注的很多,覆蓋至經濟、通貨膨脹等很多領域,而澳門,現在僅僅尚局限在一部,接近20歲年紀的老法律,在保護勞工權益方面,還出現了大倒退的新《勞工法》的爭吵之中。
  問題為什麼會是如此嚴重?事情為什麼會是這樣?有人說是因為現在的商人治澳所致。筆者想,即便就是真的商人治澳,難道就可以如此嗎?市民難道就沒有辦法加以改變嗎?應該,事實可以不是這樣的。
  假設,澳門的《勞工法》,如果真的存在因為是商人治澳而出現倒退,而最終又不能得以改善的話,不妨,筆者在此給工友朋友們一個建議:只要留意過澳門政府,推介任何一種想要達到設計者目的的法律制度,或者其他希望推行的政策時,總是會從外部請一些專家學者來澳門,面對公眾誇誇其談一番,然後出結論說好。如果,工友們每人出一蚊錢(因為讓政府出錢是的可能性不大),按照現在澳門的30萬勞工來講,可以募集到資金近30萬元,去國際勞工組織,請來一批勞工方面的問題專家,還有勞工法的法律權威,來澳門評論一下澳門的勞工法,並請其幫助拿出結論,有了國際權威的指導意見後,再由工友集體和政府談判,不信,澳門拿不出和國際同步的一流《勞工法》。但是,如果工友真的要借用這個策劃時,一定要記住,要以前面假設的問題真實存在為前提,否則,就存在不講道理之虞,絕不可取。
國際勞工組織簡介
為了幫助工友瞭解國際勞工組織,如下,是相關的一些簡介,整理摘錄出來,僅供工友參考。
一 國際勞工組織的歷史
國際勞工組織是在一九一九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召開的和平大會上成立的,這次和平大會首先在巴黎舉行,爾後又在凡爾賽舉行。一九一九年四月和平大會通過了《國際勞工組織章程》。
創立國際勞工組織首先是出於人道的目的。工人的工作條件日益不能接受,大量的工人遭受剝削,根本不考慮他們的身體、家庭生活和他們的個人發展。《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在序言中鮮明地反映了人們對這種情況的關注,指出"現有的勞動條件使大量的工人遭受不公正、苦難和貧困"。第二是出於政治目的。如果不改善工人的工作條件,那麼,隨著工業化進程的發展,工人的人數將不斷增加,可能因此而產生社會不安定,甚至出現革命。序言指出,不公正"造成了如此巨大的不安定,竟 使世界和平與和諧遭受危害"。第三是出於經濟目的。由於改善工作條件不可避免地對生產成本帶來影響,任何進行社會改良的行業或國家可能會發現自己被置於與競爭對手不利的地位。序言指出,"任何一國不採用合乎人道的勞動條件,會成為其他國家願意改善其本國狀況者的障礙。"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期,來自41個國家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出席了在費城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代表們通過了《費城宣言》,它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附件,至今仍然是關於國際勞工組織宗旨和目標的憲章。國際勞工組織於1969年紀念其成立50周年之際,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職業律師胡安•索馬維亞就任國際勞工局第九任局長。索馬維亞先生長期從事民事和國際事務工作,且聲譽卓著。
二 國際勞工組織的職責
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旨在促進社會公正和國際公認的人權和勞工權益。它以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制定國際勞工標準,確定基本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其函蓋:結社自由、組織權利、集體談判、廢除強迫勞動、機會和待遇平等以及其他規範整個工作領域工作條件的標準。國際勞工組織主要在下列領域提供技術援助:職業培訓和職業康復;就業政策;勞動行政管理;勞動法和產業關係;工作條件;管理發展;合作社;社會保障;勞動統計和職業安全衛生。它宣導獨立的工人和雇主組織的發展並向這些組織提供培訓和諮詢服務。在整個聯合國系統內,國際勞動組織擁有獨特的三方結構,即工人和雇主代表作為與政府平等的夥伴參與本組織的活動。
三 國際勞工組織的結構
國際勞工組織主要通過三個組織機構開展工作,都體現了本組織的特徵:三方結構(政府、雇主和工人)。
(一) 國際勞工大會。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於每年六月聚集在日內瓦參加國際勞工大會。每個成員國派兩名政府代表、一名雇主代表和一名工人代表參會。通常由各國負責勞工事務的內閣部長擔任團長,並代表其政府在大會上發言,闡述其政府的觀點。國際勞工大會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制定和通過國際勞工標準,並作為一個論壇討論全球重要的勞工和社會問題。大會也將通過本組織的預算和選舉理事會成員。
(二) 理事會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機構,每年在日內瓦召開三次會議,討論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的政策。理事會制定計劃和預算,再提交國際勞工大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還選舉國際勞工局局長。理事會由二十八位政府理事、十四位雇主理事和十四位工人理事組成。其中的十個政府理事席位由主要工業國擔任。其他政府理事則每三年由勞工大會在考慮區域平衡的基礎上選舉產生。雇主和工人分別選舉自己的代表。
(三) 國際勞工局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常設秘書處和所有活動的聯絡處,它受理事會的監督並接受局長的領導,局長的任期每屆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勞工局雇用的官員有一千九百多人,來自一百一十多個國家,他們在日內瓦總部和全球四十個辦事處工作。此外,還有六百多位專家分佈在世界各地執行技術合作專案。勞工局還擁有一個研究和文獻中心以及一個出版社,廣泛出版專題研究論著、報告和期刊。
四 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勞工標準
  國際勞工標準採用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國際勞工公約是國際性條約,須經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批准。建議書系無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八個公約對於工作中的基本人權至關重要,要求本組織各成員國全部予以批准和實施。這些公約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公約,包括結社自由、廢除強迫勞動、平等和消除童工勞動等方面。另有4個對於勞動制度和政策至關重要的公約被稱為優先公約,包括三方協商、勞動監察和勞動政策幾個方面。
如果公約"得到成員國主管當局的同意,應將公約的正式批准書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並採取必要行動使公約各條款生效",這樣該成員國就批准了該公約。除此之外,《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對向國際勞工組織提交批准公約的形式並沒有做專門規定。當然,重要的是,送交的批准書應明確說明該批准通知構成成員國實施相關公約的正式承諾,並經由被授權的人員以該國的名義簽署。當成員國批准某個公約時,就意味著同意重要的兩件事,一是同意實施該公約。為了瞭解實施公約的影響,就必須對公約的條款進行審議。二是同意將自己實施公約的措施提交國際勞工組織的監督機構進行審議。公約的實施通過《國際勞工組織章程》所規定的詳細的報告和監督制度加以落實。
建議書處理的議題通常與公約是一致的,它制定指導方針,以指導各國的政策制定和行動。到二00二年七月,國際勞工組織共通過了一百九十三個建議書,內容涉及廣泛。無論是公約還是建議書都旨在給世界各國的工作條件和實踐帶來切實的影響。
  一年一度的國際勞工大會和國際勞工組織的其他機構還常常就其法律地位不及公約和建議書的其他文書達成共識,這類文書包括行為準則和決議。這些文書旨在產生規範性影響,但並不構成國際勞工標準體系的內容。
  建議,工友們思考的同時,資方、政府亦要有所思考。畢竟,澳門屬於我們每一位澳門人的澳門,公平、公正的生活環境,對任何一個澳門人和外來的建設者們,都是關重要。

模擬立法會議員 助力佬
2008年6月27日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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