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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4 11:49:39| 人氣2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普選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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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三期 13.08.2008

吾明

  近日,某教授繼續在報張談及普選的議題,筆者本以為這位教授能在第二篇「大作」中提出一套比民主選舉更好的制度,可惜制度就無,問題就一大堆。不看這位教授的文章都不知道原來澳門要實行雙普選要面對咁多法律問題,真是大開眼界,不過看完都解決不到問題,反而令人產生很多疑問。
  這位教授一開始就教英文,說《中英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英文“The legislatur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constituted by elections”中elections是複數,表示選舉模式可能是多樣化,對英文如此熟悉,真是佩服,但是為何複數不可以是指多次或多屆選舉,而要是多種選舉模式,這位教授幾時變成釋法代言人?
這位教授提出澳門普選須要修改基本法正文和附件,因為現行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第五十條第七項),修改正文要全國人大的澳門代表團向全國人大提出,而修改選舉辦法要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兩個修改程序可能會有協調困難。這樣的協調有什麼困難,分先後次序提出不就可以解決了嗎?現時立法會議員和政府提出議案不就是這樣分次序解決協調困難嗎?
這位教授話不能將澳門與其他國家的政制模式簡單比較,但選舉領導人在好多地方政府都在實行,有什麼不能比較呢?
另外,這位教授點出了澳門實行普選的最大障礙,就是修改基本法可能抵觸國家方針,因為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中,已經明確載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但是筆者翻閱《中葡聯合聲明》,發覺很多條文都在基本法存在,換言之,《中葡聯合聲明》的條文須要制定基本法才能實行,咁基本方針的效性應該根據基本法還是《中葡聯合聲明》呢?如果答案是后者的話,澳門實行雙普選在法律上的确是不容許的。
最后,這位教授引述法國伏爾泰的話“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一句道出了民主的眞諦。整篇文章,筆者最同意就是這句話,近日讀到某報張一篇名為“民主是個好東西嗎?”,得知民主亦可以產生專制,沒錯,好多所謂民主國家都不能做到伏爾泰所講的民主眞諦,民主制度的确有其好處,但同時亦會產生多數人壓迫少數人的問題(不過多數人壓迫少數人的問題還是少數人壓迫多數人的可能性高,捍衛說話的權利又是否須要公平的民主制度,就由市民自己判斷),無論如何,伏爾泰的話比任何民主選舉更加重要,筆者相信如果澳門人能夠認真理解這句話的真意,距離真正民主的社會亦不遠矣!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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