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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0 22:03:22| 人氣19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報再登荒謬文章 副教授又信口雌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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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尋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一期 29.07.2008

  筆者在今年四月二日的本欄目中寫了一篇名為“曲解民主雙普選,副教授信口雌黃”的文章。該文對今年三月二十六日本澳的一家大報上所刊登的據稱是本澳的某所大學裡的一位法學副教授撰寫的文章“澳門不存在雙普選問題”提出了批評,認為那位副教授的那篇文章的結論和推理模式都甚為荒謬。近日得友人告知,該副教授在本月二十三日的那家大報上又發表了題為“民主問題不等於‘雙普選’問題”的文章,對筆者的批評做出了回應。找來該文一看,雖然該文只是上半部分,下半部分在筆者撰寫此文時還未刊出,但這半篇文章也已是處處荒唐言,一片信口雌黃。
  該副教授在該文中說︰“《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政製發展目標。這就是香港的“雙普選”問題。《澳門基本法》無此規定,因此《澳門基本法》不存在類似香港的“雙普選”問題。”
  稍微具備一些法律知識的人都應該會知道,凡法律規定要做的事情,就一定要做,不做會受到法律制裁;凡法律規定不能做的事情,就一定不能做,做了會受到法律制裁;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做或不能做的事情,就可做可不做,做或不做都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既然《香港基本法》已經明確規定了香港特首和立法議員最終必須達至全部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那麼“雙普選”就是香港社會今後一定要做的事情,也是香港社會目前一定存在的問題;而《澳門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澳門特首和立法議員最終必須達至全部由普選產生的目標,但也沒有明確規定澳門行政長官和立法議員最終不能達至全部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就說明對澳門的行政長官和立法議員的“雙普選”,是今後澳門社會可做可不做的事情,也是澳門社會目前可能存在的問題。《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規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民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民眾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些規定就為二零零九年之後的澳門行政長官和立法議員產生辦法的修改,從法律上預留了可以修改的空間;也為澳門行政長官和立法議員全部由“普選”所產生,在法律上預留了可以討論和探索的空間。現下二零零九年已即將來臨,澳門社會對澳門行政長官和立法議員的“雙普選”問題的探討應是恰逢其時。這位副教授憑什麼根據《澳門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最終會達至全部由普選產生,就可以斷言澳門不存在“雙普選”問題? 一位大學法學院的副敎授,又是什么法律學社的理事長,法律知識竟然會如此貧乏,實在讓人感到荒唐。
  這位副教授在該文章中又說︰“我的(上一篇)文章第一句就指出,‘在澳門,不存在著所謂的‘雙普選’問題,即《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都必須達至由普選產生的政製發展目標。’這裡明確使用了‘即’這個表述”。他的這段話大概是想說︰“《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議員的產生辦法都必須達至由普選產生的政治發展目標”就是“在澳門,不存在所謂的‘雙普選’問題”。相信任何一位粗通中文的人都應該能看出︰“《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議員的產生辦法都必須達至由普選產生的政治發展目標”,能和“澳門不存在‘雙普選’問題”是一個意思嗎?這位副教授如果想說“《澳門基本法》沒有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議員的產生辦法都必須達至由普選產生的政治發展目標”則另當別論,但又何必要扯到“澳門不存在‘雙普選’問題”呢?一位大學副教授的文字水準如此低劣,讓人難以置信。
  這位副教授的文章中還有很多荒謬之處。一是受篇幅所限,二是想看看該副教授在該文的下半部分中還會做出哪些詭辯,所以其他的荒謬之處就在以後再一一批駁。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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