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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9 01:02:32| 人氣186|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罰金代刑,是否存草菅人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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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三十五期 18.06.2008


  日前,一個晚上,一男子駕駛私家車至沙梨頭海邊大馬路,其間撞及一名橫越馬路的途人。警員接報到場,測試證實其體內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達二點○六克,被法院裁定醉酒駕駛罪名成立,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准以一百二十日罰金替代(每日八十元),另禁止駕駛車輛一年半。,一名男子因酒後駕駛,受到酒精影響,在沙梨頭海邊大馬路撞傷途人。經法院裁定醉酒駕駛罪名成立,判處四個月徒刑,准以九千六百元罰金替代,另禁止駕駛一年半。
  本來,酒後駕車是法律所禁止,禁止的目的是保護市民和遊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上述的違法者,雖然受到了法律的懲處,但僅僅是付出9600元,及禁駕一年半了事。此罰,可以說是依法辦事,但由此使人想到,此法如同兒戲,對非法者起到的警示作用甚微。此話,不是針對今次違法者而言,而是此條款的法律而言,假設,違法者是個沒錢的人,可能還讓他心痛一陣子,多少會有些教育的作用,如果違法者是個有錢者,區區不足萬蚊,豈不是如同KTV唱了場夜歌。
  以錢消罪,可以免除牢獄之災,按此標準,相當於每天罰金80元,假設,文龍可以選用此罰,只要付80萬左右就可以回家。試想,這樣的法則是否存在問題。交通違規,不屬貪贓枉法,但屬於威脅市民生命安全,由此使人產生錯誤,好似是存在草菅人命之虞。
  所以,向行政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一 建議修改完善該項法律,假設以後仍有人膽敢酒後駕駛,不管是否傷到人,一旦查到,就不用該採取以罰代刑,而是一定要他入獄思過,教育他自己,也警示別的藐視此項法律者,目的是保護他人和違法者自己的生命安全。
  二 建議有關當局強化此項法律的落實,經常的在不同區域,不同時間,適時的進行酒精測試,力爭不該項危害市民和遊客生命安全的犯罪降到最低點。
模拟立法議員 網舉掌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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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老誌
一切依法量刑,有乜問題?
2008-06-23 10:35:45
小妹
點先可以罰金代刑?
2008-06-24 21:28:5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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