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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6 21:17:44| 人氣2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勞資「八君子」,新論《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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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前發言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三十九期 16.07.2008

  刪除「協議除外」表述、刪除非全職工作制度規定等勞方認為極不合理的內容。
  政府終於就如上「勞工法」中備受爭議的內容,有了明確的立場和取態,並表明送交立法會的最後文本將會。
  應該說,這是政府的一種價值取向,在某些方面來說,帶有進步之處。但是,此進步是否象徵著勞工法會就不存在其他問題了呢?應該不是,因為,新一輪的勞資方論戰,似乎是已經開始。
  工聯理事長陳錦鳴:第一,政府在欠薪刑事化方面引入僱主不繳交罰金則以刑罰代替的規定,雖然加強了刑罰,但阻嚇力是否足夠,值得商榷。
第二,強制性超時工作額外補償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可以接受,但就希望協議超時工作額外補償工資的百分之二十水準能夠有所提升,把強制超時工作和自願超時工作的補償距離拉近。
  第三,設立長期服務金的目的,是使退出職場的人士有一定保障,以及為沒有退休制度的員工爭取福利,對於政府拒絕在新勞工法中加入長期服務金制度的解釋,不可以接受。工聯未來會在社保等其他方面繼續為僱員爭取。
  第四,保全程式不建議在新勞工法中引入,工聯未來也會繼續爭取。
  第五,對於新法中允許特殊行業可延長試用期的有關規定,認為必須要清楚列明哪些特殊行業可以延長試用期,以減少爭拗。
  筆者認為:陳先生觀點中的第一、二條,尤其是第一條中所講的:「阻嚇力是否足夠」,雖然婉轉,但分明是想表達「否「的意思,希望政府思考。如果,法律中需要的處罰法則不能具有足夠的阻嚇力的話,那麼,這個法一定是形同虛設,是某些「高」文化人試圖對「低」文化人玩的文字遊戲,毫無正義和嚴肅性可言。
  女企業家商會會長江美芬:不贊成刪除「協議除外」,因協議書在雙方同意下才簽署,應該尊重合約精神。倘若刪除「協議除外」,希望可以因應不同行業,增加彈性。澳門以服務業為主,服務業工時一般較長,且不少工種需要夜班工作,如按照替代文本內容執行,對企業經營成本增加不少。
  筆者認為:江小姐的話有其道理,但是,如果協議書就可以保障勞資雙方公平、公正的話,法律是否是多餘的呢?至於說到的企業經營成本增加不少,是否想到利潤也增加不少,難道付出了額外勞動的勞工分享其中的一些不是應該的嗎?
  因此建議政府在新法中,可更詳細地針對不同行業制定法規,並針對個別行業制定更多彈性。同時,建議政府在試行兩年後,再作出檢討,瞭解措施是否適合本澳就業市場。
  物流貨運聯合商會理事長李國輝:新《勞工法》法案替代文本內容,顯然會加重成本負擔。現時企業的成本支出,均投放在僱員身上的資源佔三分之二。今個年度行業向僱員平均加薪一成至一成五,但有個別業界去年收益幅度不及加薪幅度。
  同時,企業為了留人,亦「自掏腰包」讓員工增值,但近年來不少年輕僱員工作三個月後就「跳槽」,浪費企業資源。
  他認為,文本中較關注的是,僱主解僱員工需要十四日通知,員工辭職只需提早七日向僱主呈上「大信封」就可。現時本澳流失率嚴重,僱員「跳槽」如等閒事。雖然一直有與員工簽署協議,但現時僱員簽署過後違約,僱主亦無可奈何,協議其實形同虛設。
  其實在香港,雖然勞工法例亦是要求員工提早七日通知僱主,但業界均有共識,一般僱員會提早十四日辭職,經理級、管理層則需要提早一個月通知,此舉較方便企業管理。
  此外,他較關注賠償問題,如無理解僱僱員,僱主需要面對賠償。但當中存在一些不穩定因素,如何釐定無理解僱呢?假如僱員因為工作上犯錯而遭解僱,如果僱員認為僱主無理,在這情況下向政府提出上訴,但該工作錯誤及後已經修正過來,僱主該如何提供證據呢?他希望有關方面可以設法避免漏洞存在。
  筆者對李先生的眾多觀點,只贊成他的「資解雇工人要十四日,而員工辭職只需要七日」之說,這裏,的確存在一個不公平的問題,雙方是否可以在時間上均等呢?是可以考慮的。
  立法議員梁玉華:目前,本澳尚未設缺乏規範破產及欠薪的專門法例,更沒有對問題企業實行「即時凍結資產」的快速回應機制,一旦企業欠薪,甚或出現破產跡象時,僱員要追討勞動債權須經歷的行政、司法程式緩慢繁複,不少僱主均在這段時間內已變賣其資產或乾脆逃之夭夭。
  要求政府正視有關欠薪問題,首先,須盡快成立欠薪墊支專屬基金,賦予當局在欠薪個案的初期已取得代位權,可以及早協助當事人解決問題;其次,透過修法以及建立機制,建立對問題企業實行「即時凍結資產」的快速回應機制,一旦企業欠薪,甚或出現破產跡象時,可以即時跟進,避免僱主「名正言順」逃避責任;此外,必須修法加重罰則,嚴懲蓄意欠薪的「無糧」僱主,以減少欠薪個案的發生。
  筆者認為:梁小姐的「即時凍結資產」以及「避免僱主‘名正言順’逃避責任;「必須修法加重罰則,嚴懲蓄意欠薪的‘無糧’僱主,以減少欠薪個案的發生」之說言之有理,是政府必不了少的思考選項之一。
  立法議員區錦新:近期多宗欠薪事件顯示,對這類刻意逃避責任的不良商人,只有欠薪刑事化才能產生阻嚇作用,礙於現行的法律,政府根本無力及時為工人討回欠薪和賠償,也無力對付此類無良商人,因此,欠薪刑事化屬必然之途,否則不能發揮阻嚇作用。
  筆者認為:區先生的「刻意逃避責任的不良商人,只有欠薪刑事化才能產生阻嚇作用;欠薪刑事化屬必然之途,否則不能發揮阻嚇作用」的觀點,符合工友利益,完全正確。
  立法議員馮志強:審議《勞動關係法》法案的過程,如個別社團只站在自身立場上對法案文本進行多次抨擊,這不但不利於法案的通過,也不利於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和和諧的社會。他認為對待新修訂的《勞工法》時要端正態度。
  修法的目的是使現行法律更趨完善,更符合社會發展需要,更有利促進勞資雙方的合作關係。審議法案不能脫離社會實際,澳門最大的特點是包容,以及絕大多數企業是小規模的中小企,這兩個特定了澳門勞資關係長期以來都和睦相處,發生矛盾都能協商解決,勞資關係已形成合作關係,彼此也懂得互相尊重,極少出現尖銳衝突。由於為了自身利益,各自都會爭取和維護其權利,亦是十分正常的。事實上勞工界的權利、政治地位、社會保障已大大提高,在社會上得到公正和公義的對待。
  筆者認為:馮先生所說:「由於為了自身利益,各自都會爭取和維護其權利,亦是十分正常的。事實上勞工界的權利、政治地位、社會保障已大大提高,在社會上得到公正和公義的對待」。是基本的事實,但是,「已大大提高」並不就是代表著已經完全的「得到公正和公義的對待」,這是兩個絕然不同的概念。」
  立法議員高天賜:法案容許僱主和僱員訂立協議的情況,將會衍生更多僱員正當權利和保障被剝削的事件,將來只會「減低和諧」和「粉碎社會和平」,這些規定只會導致將來爆發更多示威和可能引致擾亂社會秩序。他認為,法案中一些不公平情況,可透過《基本法》規定的工會組織解決,並透過「工會法」和「集體談判」使其具有正當性。
  他認為只有引入「工會法」和「集體談判」才可恢復勞動關係的平衡,才能終止這一個越來越走向國際化城市的僱員被剝削,而且應做好遵守自身憲法和國際公約的榜樣。
  筆者認為:高先生的視角較高,言之有理,但需要提醒的是,應該利用自己立法議員的身份,在且是落實「工會法」和「集體談判」以及促使政府,「應做好遵守自身憲法和國際公約的榜樣」方面,多做系統、具體的功課,讓工友們吃到真實的桃子。
  職工聯盟秘書長薛燦甫:有議員說勞工界的權利、政治地位、社會保障已大大提高,在社會上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其意似乎是,勞工的權利、政治地位、社會保障原是弱者,到現時已大大提高,是經過多方努力爭取到的。而時至今日得到公正和正義的待遇,更是強勢者對弱勢者的同情。
  訂立《勞工法》,原意就是政府要對勞工階層的權利,做出維護和保障。故此訂立《勞工法》,政府對處於弱勢的勞工階層在政策和法律上傾斜是必須和必然的,這才是立法的根本。
  談關於以協議的形式去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更是無法解決問題的。如能達成協定,恐怕只是弱勢的勞工階層,因所抱有的籌碼不足而屈就居多。而勞工立法其實就是在政策法律上,讓弱勢的勞工階層掌握更多的籌碼而已。
如果說由強弱雙方能「協議」就是和諧的話,只可能是弱者屈就。而怨氣埋心底的表面平和,在提倡民主、人權的現今社會中,就只會成為新一輪更加激烈抗爭的導火索。
  筆者認為:薛先生的話更深奧一些,他不僅僅是為勞工說話,而是站在了立法本意和原意的高度上談訂立《勞工法》問題。為什麼要訂立該法,訂立的原則是什麼,很多人恐怕尚未掌握要領,而薛先生掌握了,並看到了有些問題如果不解決好的話,會事關新一輪更加激烈的抗爭問題。此視角,值得政府深思。
  上述關於針對《勞工法》的八君子之論,由於利益追求點不同,視角亦有所不同,但總的來說,他們都是仗義執言之人,目標都是為了一步好的《勞工法》之誕生,和以往很多勇於發言的賢達之士一樣,好過很多為了「一己之私」故作聰明,不敢發言的人士相比,是值得讚揚的。
  而作為政府,在主導制定該法律時,除了堅持一碗水端平的原則之外,還要有關於要對弱勢階層給予合理傾斜的正義之心。從某些方面來說,這點是必須要加以體現的,否則,市民會你們存在的價值產生質疑,歷史也會有所嘲笑。
  模擬立法會議員 助力佬
  2008年7月15日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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