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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0 21:58:08| 人氣1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非全職者勞動保障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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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一期 29.07.2008

   近日,有高素質的請願人指出:「從本澳法律、國際法、社會實際層面,指出《勞動關係法》法案工作文本第七章,把非全職工作從每週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年假、缺勤和產假等的勞動保障條款上剔除,令非全職工作不適用上述勞動保障條款,令人無法接受。
  「非全職工作者與全職工作者的差別,在於每天或每週正常工作的時數。工作時數的減少是因應僱主的要求,純因工作崗位的特定設計而衍生,僱員的勞動義務並沒有因此減少。現行第二四/八九/M號法令《勞動關係法律一般制度》,亦沒有將工作時數相對較少的非全職工作者,排除在法定的勞動保障範圍外。
  「現行《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確保所有勞動者獲得工作報酬、疾病援助,每週休息和有薪定期假期以及收取公衆假期的報酬的權利;並且特別強調保障女工,尤其是在懷孕期間和產後的權利。請願者認為法案工作文本規定第四章不適用於非全職工作僱員,將有關僱員置於保障之外,實有違第四/九八/M號法律所訂定的關於平等對待所有勞動者的綱要性規定。認為勞動立法應以第四/九八/M號法律所訂定的綱要性規定為原則,基於此次修訂勞工法需要秉承第四/九八/M號法律的精神,故非全職工作者絕對有權獲得與全職工作者同等的勞動保障。
  「《勞動關係法》法案工作文本,有關剝奪非全職工作者勞動權益的規定,既違背勞動法對僱員合法權益的保障不能倒退之立法精神、又違反本澳現行《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的有關規定,亦是與我國及國際社會,希望逐步提升對勞動者的保障的目標背道而馳,要求立法會接受請願,賦予非全職工作者與全職工作者同等地位,既同等負有勞動義務的同時,亦同等享有法定的勞動權益」。
  敬佩請願人的拿出了一個有理有力請願書,為此,向行政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一 如果認為該請願人的理據不夠充分,可否請拿出理由辯論?
  二 如果認為該請願人的理據夠充分,可否積極吸收進去,不要為官、勞關係再添事端。
  三 三常會主 席鄭志強 先生表示,「政府認為現階段非成熟時間將非全職工作納入勞工法規範,但會收集更多資料後才展開立法工作」。請問政府,《勞動關係法》為什麼要把本來是份內之事隔離於外?有利於公平公正社會和諧嗎?

模擬立法會議員 何大俠
2008年7月27日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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