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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9 01:03:16| 人氣486|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勞工法》李從正VS鄭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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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前發言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三十五期 18.06.2008

  如果是兩個智力正常,又不搞笑的人,論說同一天,同一時刻的對天氣,絕對不會出現一個說晴,一個說陰的偏差。但是,如果是兩個智力正常,又不搞笑的人,論說關於與利益及政治有關的事情,絕對會出現一個說「晴」,一個說「陰」的故事。
6月12日,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在討論關於《勞動關係法》法案工作文本的意見書時,關於法律的原則性問題,立法議員李從正重申不接受工作文本取消「最低標準」、「較有利原則」及「傳統制度的優先」三項勞動立法的原則性、框架性條文,改以第十四條「合同自由」取代,認為這是違反勞動立法的核心原則,亦是勞動法的大倒退。
  而立法議員鄭志強則認為,立法會顧問比較分析了《勞動關係法》(前名《勞動關係一般制度》)工作文本與最初文本。在技術層面,顧問認為工作文本確有進步,而不是倒退;工作文本一些行文編排的改變,不影響政府提案的立法原意。
  在同一個會上,同樣是面對《勞動關係法》法案工作文本的意見書,為什麼一個認為是大倒退,一個認為不是倒退二是進步。他們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李從正認為:在勞資關係中,勞資雙方的地位存在先天的不平衡。僱主擁有主導及支配僱員的權力,僱員則是將勞動力讓渡給僱主,工作期間須聽從僱主的安排,否則會失去工作機會。由於僱主掌握著賦予僱員工作職位的權力,僱員必然處於被動,這就需要訂定法律保護處於弱勢的勞方的應有權利,包括休息休假權、工資獲得權及其他如保障勞動安全等必要的權利。因此,他強烈要求確立法定最低標準原則,任何協議都不能低於勞工法的規定。
  鄭志強表示,現行《勞工法》是在十九年前按照澳門製造業的特性制訂,今天澳門的經濟結構、經濟環境截然不同,法律須與時俱進。據政府與專家分析,既有的法律原則依然存在,而且更加清晰、更具邏輯性,「而不是少幾個字,就斷定沒有保障」;假如法律一成不變,把沿用十多年的條文規定照搬過來,亦非對僱員權益的最大保障。鄭志強覺得,在這問題上,社會應「多聽專家的話」。也相信,政府申明勞工立法不可倒退的含意,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法律保障僱員的權益不能夠在原有基礎上減低或削弱。
  如果僅就上面兩人的不同觀點而言,李從正議員是從微觀上,具體的指出了一些值得質疑的問題與條款。
  而鄭志強議員則是似乎從宏觀上談了一些原則性的問題。
  那麼,誰的觀點對?誰的觀點錯呢?似乎不好簡單化的下這樣的結論。但是,李議員的具體分明能讓人看得懂一些,會感覺他的話有論據,言之有理。鄭的話卻是在強調一些抽象話的東西,讓人看似有理,實則只能理解他講的道理有力,但缺乏論據。可後面的話,卻又是有所不同。
  李從正要求刪除工作文本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他指出,上述條款賦予僱主擁有單方面修改合同的絕對權力,容許僱主透過企業規章、在未經僱員簽署作實的情況下單方面修改合同,僱員只能被動地選擇接受與否。處於弱勢的僱員有何條件反對僱主的修改?是否法律將規定任何僱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解僱僱員,以保障僱員的工作權?基於有關規定存在邏輯上的錯誤,且在實際操作中根本不可行,亦是嚴重剝削僱員權利的條款,故必須刪除。他並建議規定所有關於勞動協議的修改,都必須得到僱員的同意及簽署作實,且必須一式兩份交由僱傭雙方各自保存。同時,必須確保僱員在協議或合同有重要更改時,有權提出解約並按法律規定獲得補償。
  鄭志強卻列舉了新文本比最初文本進步的內容:新文本增列「善意」及「保障私人生活隱私」兩原則性條文;最初文本規定女性僱員任職滿一年才享有產假權益,新文本建議把產假及產假的報酬分開規範,無論勞動關係持續時間的長短,女性僱員都可依法享受產假;凡在分娩之日勞動關係超過一年的女性僱員則有權收取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凡在享受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才滿一年的女性僱員,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關於年假,最初文本訂定為六天有薪年假,新文本訂定「不少於六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關於單方解約,最初文本建議維持計算單方解約賠償的月基本報酬以一萬四千元為上限,新文本允許僱員與僱主可協定更高的金額;新文本規定不得隨意降低僱員的職級;新文本對於十四至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的工作有更嚴格的規範。原則上不准這一年齡層的人士參與工作,但可以在暑假期間受聘從事屬文化、藝術或廣告性質的活動;新文本更具體規範非全職工作制度,並明確,除卻第四章「勞動關係」所規範的工作時間、夜間工作及輪班工作、每週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年假、缺勤、產假等權益保障,新《勞工法》其他關於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條文,都適用於非全職工作者。而且,不得安排在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兼職工作的女性僱員擔任不適當的工作。他同時認為部分條文尚可完善:最初文本允許以金錢及實物支付報酬,且實物支付報酬的份額可達至工資的百分之五十,新文本則否定以實物支付報酬,規定必須百分百以澳門流通的貨幣支付;最初文本把所有違反《勞工法》的情況均視為刑事上的輕微違反,新文本則區分為行政違法與輕微違反兩層次。屬於僱主疏忽違法、且不損害僱員的基本權益,以行政違法處分,且引入自願糾正機制;損害僱員基本勞動權益的違法行為,則以輕微違反論罪,但建議引入「減輕情節」,如果違法者在限期內自動彌補僱員蒙受的損失可減低罰金。
  上述可見,兩位議員都是敬業和認真的,都見解不凡,正中要點。通到這裏,感覺他們的觀點都很正確,可敬可歎。但話必須回到起點,同一個問題,為什麼看法不同呢?除了認識事物的角度、水準差異之外,就其他方面來說,也純屬正常之外,無可厚非。只是,有一點必須指出,那就是:感覺是他們的身份所致,李代表的是勞方,鄭則代表資方。身份不同,出發點難免會有烙印,儘管,他們不可以把園畫方,但把圓畫得似圓似方是可以的。否則,他們便會辜負所代表他們那方的期望。
  所以,勞工事務局孫家雄局長有個決策是對的:把比例問題交由非勞、非資的中立方研究機構制定。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即便所選出的中立方不會受到還一個「方」,官的影響,可是,最終還是要上立法會,接受那些分別代表「勞」和「資」的議員們舉手。結果會如何呢?筆者想,可能會是終點回到原點,討論無用,票數做主。
立法會模擬議員 助力佬
2008年6月16日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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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珊娜
兩者都有理。
2008-06-23 10:33:57
娜珊
邊個理細?
2008-06-24 17:59:2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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