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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8 17:58:29| 人氣1,5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利成調記木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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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八期 28.11.2007

  就同善堂2007年6月22日之聲明,由於內容嚴重失實,必須作出回應,以正視聽。
  1. 1948年祖父因經濟上週轉之需要,將兩間房屋出售予同善堂,兩屋分別為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10820及10821(面積分別為83.24及66.44平方米)。
  2. 1948年,祖父翁仕(Iong Si)出售兩間樓房時,在兩樓房前已擁有四間舖及樓房之後已有12間兩層樓建築物,以存放物料及供翁家上下幾房數十人居住。祖父翁仕根本不可能將翁家闔家營生及居住的樓房全數售予他人、自斷翁家生計。事實上,由始至終,翁仕之女兒及孫兒翁信調先生五代幾十人一直未離開過提督馬路原址樓房。於1960年,提督馬路地段發生大火,原址之樓房全部燒燬,及後原址全部由翁信調先生私人重建,同善堂並沒有付出一分一亳。除出售予同善堂的兩間樓房外,旁邊的面積1605.66平方米(16間兩層樓建築物),九十多年來亦一直由翁家擁有,可是,同善堂卻聲稱擁有售予除了兩間房住之面積149.68平方米外,亦擁有旁邊土地所有面積合共1,755.34平方米。1950年,祖父翁仕並沒有出售上述物業登記局標示編10820及10821兩間房屋周圍之土地予同善堂之意圖,因此並沒有收到轉讓土地之金錢,『翁家祖業有百年歷史證物』。
  3. 當年祖父翁仕出售予同善堂之兩間樓房合共149.68平方米僅獲澳門幣一萬元,對比當時之物價指數,已抵於市場之價格,所以才有同善堂值理會負責人承諾租予兩樓房給予翁家世代後人營生。於同期1947年同善堂以澳門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伍亳(MOP11,285.50)購入位於快艇頭街35-37號面積141平方米之樓房作比較,可見堂年祖父翁仕以澳門幣一元將上述兩間樓房出售予同善堂,樓價是低於市價的。
  4. 同善堂在聲明中稱,自上世紀九十年代起即多次與翁信調先生談搬遷事宜,並聲稱翁老先生表示接受。翁家上下幾十口仍依靠利成木行營運維生,且利成本行是翁家祖業,若同善堂要收回全舖,第一於理不通,豈能只有兩間小樓房即任由將全舖(16間兩層樓建築物)吞佔;第二,若同意搬遷豈非等同將翁氏祖業斷送,將翁家全家生計斷送?因此,翁老先生從沒有出售全部樓房予同善堂的意思。
  感謝社會各界人士關懷支持、各大傳媒及記者朋友深入報導,主持公道。
利成調記本行翁仕後人啟
2007年11月26日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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