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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9 23:44:07| 人氣676| 回應0 | 下一篇

許榮聰投訴金融管理局行政違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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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澳門勞動報〕第六期 2007.11.10

敬致:澳門勞動報
  請將如下不公不義的案例作出報導。
  為捍衛保護權益不受傷害,我以親身經歷向 貴報投訴澳門金融管理局辦案人員歐陽琦(副總監)借政府部門聲譽,知法犯法、濫用職權、超越法定職責,承諾為內地保戶追討不受保障期間所交的保費,以沒需手續費為餌,透過我手中騙去“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與內地保戶訂立的非法保單”132本保單正本,至今長達1400多天,石沉大海。
  2003年11月4日部分內地保戶來澳,我已協助保戶授權委托律師追討保費,金管局丁連星主席得此消息,即委派辦案人員簡志誠(法律顧問、葡國籍、言語不通)與歐陽琦二人多次對保戶作表態:“你們不必委托律師追討,因律師需要手續費,我們為你們追討沒需要手續費,但你們要回保單正本。”故保戶取消委托律師的授權書(每份授權書50元),魚一上釣,之後追討保費蒙上陰影,畫上句號。後來我從廉政公署的函件中得知:“現行法例並無規定金管局有協助保戶追討保費的職責。”據此,我於2006年4月27日向行政法院申請司法援助,控告金管局行政違法,法官於同年5月10日作出批示:“欲提起的訴訟並不可行”,否決法援申請。我沒有上訴,同年9月18日再次控告該局違法行為,並於同年10月2日向法官說明申請法援的具體目的,是該局沒有履行及超越法定職責的權限,已構成行政行為的非法性。但法官歪曲事實真相,同年11月17日作出批示:“為保戶討回保費不具正當性,故欲提起的訴訟並不可行,第二次否決法援申請。我提起上訴,經中級法院法官裁定我勝訴,指令趙德和律師為我的法援代理人,幫我提起控告金管局違法一案。但趙律師為包庇該局違法行為,竟向法官申請迴避,之後法官又委派梁XX、馮XX律師,但均申請迴避,何偉寧法官於2007年5月21日又以同樣的埋由,因有關訴訟並不可行,第三次廢止我的法援申請(否決更改為廢止)。故我再次提起上訴,何法官委派至第9位律師則否決梁永本律師之迴避申請。故我於2007年7月26日往律師樓要求梁律師為我提起上訴,他一不接見,二不回覆。故基本法第36條我被剝奪。
  我曾於2006年12月19日在聚龍酒家召開記者會,控金管局行政違法,出席記者會的現代澳門日報為我報導:“前保險經紀聘律師,控金管局行政違法。我聘律師至今長達一年七個月之久,我費盡多少精力、受盡多少挑難、花盡多少時間,終於連上訴權都被變相剝奪,故上訴至今落成空!要求貴報將事實真相公諸於世。我不知究竟葫蘆內賣甚麼藥?或許官官相衛,民告官如揺櫓!
  此致
  敬禮!
投訴人:許榮聰 呈
2007年10月26日


編者按:
接許榮聰先生的投訴稿件,我們作了相應的採訪,雖未必可以在此告訴讀者該案件的是與非,然而我們會十分珍惜市民對我的期待,市民應獲得公平的對待。
合法的表達訴求的形式及行動都應該得到尊重,而執法機關更應維護法治的原則,政府更應依法行政,監督政府法依法施政是傳媒的天職。
要建設民主、自由、和諧的社會,維護公平、公開、公義的社會核心價值,政府是責無旁貸的。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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