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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7 23:50:37| 人氣1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堂堂立法會,連個主席辦公室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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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 雨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五期 27.08.2008

  澳門立法會,這個有澳門最大的橡皮圖章之戲說的機構,是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擎天立柱之一,除了要接受行政的主導之外,其地位可謂「不菲」。出於意料,今日才知道,這麼個重要的機構,居然還不如各個司、署等政府機構,連個主席辦公室都沒有。真不知是該從精兵簡政方面誇他們做得好,還是從不負責任敷衍工作方面批他們做得不好?
  日前,立法會四名議員聯署提案修改《立法會組織法》應付日益增加的各項工作量及提升立法會的工作效率,建議設立主席辦公室統籌工作,增設一名副秘書長職位;重新訂定法私合同制度,擴大可採用該制度的情況,建議執行委員會在具備必要的靈活度之下,可採用法私合同聘請人員擔任不同職務。
  工作人員明顯不足
  議員歐安利、鄭志強、高天賜、楊道匡聯署提案,建議修改《立法會組織法》。提案人指出,現行立法會組織法律制度實施八年,實踐證明,居民請願及議員質詢數量激增,會議增多,立法會工作匯編出版,以及就特區一些重要議題舉辦講座及研討會,議員及代表團出訪次數上升,要求工作人員數目增加、圖書館藏書數目增多。現行《立法會組織法》多方面明顯不符合實況,多項規定曾對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構成障礙,未能體現該機關及其職位應有的尊嚴及責任,人員數目明顯不足。
  提升立會工作質素
  提案議員認為有必要修訂現行組織法,加強執行委員會的靈活性,適當回應需求,為未倡建主席辦公室添人手應付日增工作量來奠定穩固的基礎,為提高效率創設條件。建議增設一名副秘書長職位,消除曾導致由執行委員會挑選某人員無法被任命擔任主管職務的障礙,建議規定主席及副主席均可有不止一名的秘書,設立絕對有必要存在的主席辦公室,將記錄及編輯辦公室的職權範圍納入其職責,以提高立法會工作素質。
  可採法私合同請人
  法案建議重新訂定私法合同制度,擴大可採用該制度的情況,更清楚訂明載於這些私合同的報酬不受已量化的、預先訂定的抽象限制所約束。訂明僅在必要經執行委員會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才得以私法合同制度擔任職務。執行委員會有權限訂定這些私合同的報酬限額。即執行委員會在具備必要的靈活度之下,將可採用私法合同聘請人員擔任不同職務,但在合理加大靈活度的同時,採取制衡措施,以達至適當的平衡效果。
  提案人認為現行組織法規定了各種報酬限制,不符合現今需求,使執行委員會失去應有的靈活性,有時無法在薪酬上作公平的決定,故建議消除這些硬性障礙。法案尚有其他一些純行文上的修飾及因應現存實況的更新,又或就條文作相應配合的輕微修改。
  九年以後才明白
  工作人員明顯不足;提升立會工作質素;可採私法合同請人。讀了上文,感覺很奇怪,立法會很明白缺什麼?以及怎樣做,但是,為什麼拖了九年之後才去做呢?
  既然工作人員明顯不足為什麼不去配備?是給政府節省公帑還是為了求人少素淨?既然提升立會工作質素為什麼不去提呢?是怕提了對政府監督的更好還是更壞?既然可採私法合同請人為什麼不去請?是怕任人唯親和還是任人唯賢?還是因為九年以後才明白?
  不管什麼原因,本兩屆的歷史是有人會去撰寫與評說的,在僅有的一年時間裏,轟轟烈烈的幹點事吧,如果橡皮圖章的活繼續做下去,某司長所說的「拉」甚麼名字,可能會成為代名詞。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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