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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2 10:43:57| 人氣8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誰才是人權的所有人?--同志人權的再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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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日前預告新版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在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第5條第1項第4款以及同法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有男性間性行為者及性工作者,將永不得捐血。雖然衛生署於原本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對同性戀者的捐血表達完全的禁止,如今算是放寬,但筆者認為,這樣子的限制已經嚴重違反對人權應有的尊重,並且無法真正達到立法本意,應再予以檢討改正。

不可否認的,有許多疑似感染愛滋病的人會利用捐血之方式來檢查自己是否感染愛滋病,可是問題是,感染愛滋病的人是誰?就一般的健康觀念可知,具有多重性伴侶且於性行為時未有安全措施者,方為愛滋病之高度危險群。若是如此,若真的要有效的要求愛滋病高危險群不要以捐血方式檢測是否染病,除了進行宣導之外,應該要採取更有效的分類方式。首先,有男性間性行為者是否就等於是愛滋病高危險群?衛生署以疾病管制局提供的數據,主張男性與同性間的性行為,占所有不安全性行為中的百分之三十八。但何謂「不安全性行為」?是否真能和愛滋病劃上等號?衛生署皆無進一步的推論,而將有些沒有感染任何疾病卻想捐血的人,擋在門外令其不得發揮他們的愛心,並且將男同性戀貼上愛滋帶原者的標籤使其污名化,這樣的行為根本就是一種對同性戀者的迫害。其次,對於性工作者的限制,更是莫名其妙,現狀下的性工作者皆會接受定期的健康檢查,確保自己沒有染上性病,並也在從事性交易時,也依照規定做好保護措施。在重重的嚴格審查之下,為何衛生署還不能讓其捐血?

社會的歧視往往在無意間產生,並且傷害了很多人。同性戀於1970年正式從精神病中除名,證明他們也是一般人;而性工作者,也是在工作權的保障下從事合法的性交易。我們憑什麼要求這些人只能享受比我們矮了一截的人權?這樣的行為和種族歧視根本相去不遠。而且在此制度之下,因為無法有效防止多重性伴侶且未有安全性行為者的捐血,是故無法真正過濾具有高危險的愛滋病帶原者,反而造成了更多社會問題。我們要面對的是,不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是否為性工作者,都有可能感染愛滋病,我們不應只以他們的身分為由,將其貼上醜陋的標籤而使他們與社會隔絕,也唯有尊重不同意向、種族和工作的國家,他們的人民才是真正擁有人權的人。

台長: Lect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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