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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09:27:40| 人氣2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解讀人資新聞】『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重傷職災通報,將重傷個案納入深度服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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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冠諭

本則新聞有兩個重點:

1.新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2.此外, 勞動部近年來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補助各縣市政府設置職災勞工服務窗口,主動電話關懷、面談服務,提供職災權益諮詢、轉介醫療照護、心理諮商、職能復健、就業、職訓服務及協助申請勞資協處、勞工保險相關給付、社會急難救助、政府慰問金等之深度個案管理服務。

 

因此,企業人資單位或是勞工應注意相關權利與義務,以免違法或是喪失自身的權益保障。

 

參考新聞連結網址:

http://n.yam.com/greatnews/society/20140718/20140718430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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