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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2 19:10:18| 人氣4,324|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橙果設計,抄襲金魚嗎?(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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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家第四代蔣友柏開設的橙果設計公司,被檢察官因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原因是橙果公司曾在2007年,替丹比喜餅設計一系列名為「琉金一捻紅」的外包裝,而包裝上的金魚圖案,被一名台南技術大學學生陳玥呈控告,是抄襲她的畢業作品,求償500萬,不過蔣友柏說,他們沒有抄襲就是沒有,錢他不但不會給,還要反告對方求償1000萬。
蔣友柏反告對方誣告和威脅,求償1000萬,但記者追蹤發現,被起訴的橙果蘇姓設計師,其實是原告陳玥呈的學姐,陳玥呈說,2007年5月3日,陳玥呈先在台南技術大學畢展展出金魚,接著2個星期後在世貿又展了一次,沒想到2007年底,丹比的櫥窗,就出現了長的很像的金魚。(摘自雅虎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10/8/25ew8.html )

這是一則非常有趣的新聞,當然我們感興趣的並不是蔣友柏先生所開的橙果設計是不是有侵權抄襲,而實際上這新聞熱度一過,就那一兩天的報導,現在到底發展如何,是不是已經和解了,還是說誰賠了誰多少錢,不得而知也,大概媒體也不會再有興趣報導了,所以,整個事件之發展至今如何,大概就是只有5月10日前後那些報導,但也算是相當精彩了,光看雅虎奇摩新聞,就可知道,那兩隻金魚確實是畫得很相像,原告陳玥呈是告了3次才告成,也就是橙果設計公司和其蘇姓設計師最後確實是被檢察官起訴,可能就是以違反著作權法之名起訴之,而橙果設計負責人蔣友柏先生也就自然而然變成被告,不但要為此案常跑法院出庭,不論結局為何,以後可能也會因此有一筆不良記錄,曾因違反著作權法遭起訴,終其一生在我們的警政單位留下這樣不名譽的事,也難怪蔣先生會為此怒斥台灣的法律很爛,這樣爛的法律要如何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諸如此類的云云,可想而知蔣先生是多麼地忿怒,還要反告對方誣告和威脅,倒過來求償1000萬。

這些兩造的是是非非我們就不再深入論之,而在此可論者乃我們台灣的法律,確實是很爛,如蔣先生這樣就被法律所咬,應該不是特例,而是常例,真的我們的社會是不大會用法律治理,雖然學了歐美先進國家搞了很多的法條,也有法院,和檢警調,在中央政府體制也有所謂的司法院,立法院和大法官的設置,美其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社會,但總是學到人家的皮毛,徒具形式而已,說得更直接一點,我們的社會承襲了四五千年來中華文化之精髓,就是習慣於帝王統治人治那一套,即使是現在的台灣都已經在政治上民主化了,政黨輪替執政也是變常軌,但在文化上的改變,談何容易?我們的社會現在應該還不是一個法治社會,因為我們還是學不會用法律管理這個社會,就譬如說如何能把法律訂清楚,恐怕都沒有那個能力,就以這次橙果設計遭起訴此案論之,我們的法律對此並無詳細具體的規範,有人畫金魚創作,那其他創作者的創意是不是就不能畫金魚了,到底要如何訂法律才會讓原創者的智慧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也可讓侵權者受到制裁,同時也不會阻斷其他人的創作之路,這真的不是那麼簡單的事,就像這次的金魚案,總不能說陳玥呈畫了金魚之後,其他人就不能再畫金魚,但若把陳玥呈畫的金魚稍微改變一下,那算不算違法呢?還是說如這種畫作的創意,只要不是將原創者畫的直接拿過去用,都不能算是侵權,這道理很簡單,有一個名畫家畫了群馬圖,若有人看了很喜歡,同樣再畫一幅一模一樣的群馬圖,這樣算不算侵權呢?

照道理講,這是無法用法律論侵權,而橙果設計就因為這樣跟著畫很相像的金魚被起訴,這就是我們的法律,法條永遠寫得不清不楚的,然後就看握有法律解釋權者要如何運用就是了,欲其生欲其死,何其容易也,而金魚的原創者也會心有不甘,阿明明兩條金魚看起來就是很相似,怎麼不能告,這是什麼法律啊?搞不好還要反被求償1000萬,我們台灣的法律,立法總是粗糙,還是以帝王統治者的觀點在立法,並不是用解決問題的觀點在立法,我們的社會這種法律比比皆是,就以前一陣子那什麼公共場所禁菸之法,看看現在此法之執行就知道了,在公共場所還不是照樣設置抽菸處菸灰缸,不是嗎?幾乎所有的法律都是帝王思想「一聲令下」的法律,又如何能用以解決問題呢?通常這種「一聲令下」的法律 就會造成大家很容易違法,然後再來睜一眼閉一眼的人治,事情可大可小,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等出現這些中華文化「人治」的現象。畫了金魚被抄很不甘願,因跟著畫金魚被起訴也很生氣,訴諸我們「人治」的法律是無解也,以此綜合論之,筆者相信,我們社會再100年後,應該還是「人治」的社會吧!

 

台長: 阿舍仔

ppp
路過的感想是,您的內容最好先研究一下著作權法再來發表比較好。縱使臺灣法律可能有漏洞,但也沒有不清不楚到畫出「一模一樣」的群馬圖還不算侵權。
2012-03-15 01:49:06
版主回應
哈哈
謝謝指教了
這有很多討論空間

我的觀點是這樣
畫一模一樣的群馬圖
若A畫家畫的名畫
之後B畫家跟著畫一模一樣
就看B畫家在此一模一樣的圖畫上簽誰的名字
B畫家若簽A的名字就不行
若簽B自己的名字OK的啦
這法律應該管不著(例如我畫一張蒙娜麗莎的微笑簽自己的名字,OK吧!但拿原畫複製品去賣就不行)
這是書畫的情況可以這樣子
但其他的工藝作品又如何呢?
似乎又跟書畫又不一樣
造型若一模一樣
那應該就是侵權了
本文之立論觀點在此
並無論斷橙果設計此案熟是熟非
而是說法律在訂定之前若能好好研究清楚再訂法律
當可省去很多的爭議也
不是這樣子嗎
2012-03-15 13:28:03
持久液
很不錯的分享~!
2020-02-26 12:41:1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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