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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30 02:04:46| 人氣5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選秀雜記】自由競爭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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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要繼續介紹野球協約第十五章「新人選手的選擇」之條文。前面說過,對於自由競爭制度最重要的就是第133和137條,本篇要先跳過第137條,將其他比較細節的條文介紹給大家。這些條文看起來可能非常枯燥,實際應用到的狀況也不多,甚至在選秀規定的改版時有好幾條根本是原封不動地保留,不過這些條文背後都有其存在的意義和背景,未來有機會的話,可以再由選秀的歷史面慢慢討論。不過在此還是趕緊進入正題,為大家翻譯協約中的其他部分。

第134條 (選擇會議)
選擇會議由日本職棒機構長官、兩聯盟會長、以及各球團役員各一名構成,由職棒機構在每年十一月十日到二十二日之間招集。但是,在全部球團同意的狀況下,可在規定時間外舉辦。
職棒機構在決定日期後,必須在該日之十四天前通知所有球團。

【解說】現在的選秀會議日期幾乎都是在很早之前就決定的,而且需要在這段期間之外舉辦的機會微乎其微,所以這條規定有點空洞化了。

第135條 (選擇選手)
第133條所指日本的學校在學之選手,只有在選擇會議舉辦的翌年三月將畢業的才能被選擇。
在日本的大學就讀之選手,在學四年也可視為和前述同等資格。

第135條之2 (中途退學選手)
對於第133條所指具有在日本的學校就讀經驗之選手,於選擇會議舉辦該年的四月一日之後才退學者,球團不得自由獲得或選擇。

【解說】上面兩項的目的都是為了怕有選手和球團私下掛勾,用退學的方式鑽法律漏洞。不過前一項的最後一句倒是為了怕大學球員到最後一年才被當掉,造成進職棒的權益被剝奪,因此特別網開一面,如果這樣的人要用大學肄業的身份加入也被承認。

第135條之3 (外國的職業棒球選手)
屬於外國職業棒球組織的新人選手,或是曾屬於其中的選手,需在每年選擇會議的前七天為止,由任何一個球團向職棒機構提出書面通知,若職棒機構未對全部球團通告該選手為可選擇選手,則任何一個球團皆不能選擇該選手。

【解說】這一項可能在很多年前並不會有人注意到,但隨著到外國打拼成為愈來愈多日本業餘選手考慮的出路,想回國開創新天地的案例也趨向增加,例如台灣球迷熟悉的養父鐵,未來這類需利用此項規定申請「逆輸入」的選手應該不少,說不定每一年出現一個例子都將變成常態。

第136條 (新人選手選擇可能數)
一次選擇會議可選擇的選手合計數,為一百二十名中扣除自由獲得選手的人數所得的數字。

【解說】本條是由逆指名改為自由競爭時的另一個大重點。原本的規定是一隊十人以內,但是現在變成只要想選,選到二十人甚至七十人都沒關係,所以才會有2001年歐力士選了十四人的恐怖現象發生。

第138條 (交涉權讓渡及放棄的禁止)
選擇會議取得的選手契約締結交涉權,不能夠放棄,也不能讓渡給其他球團。

【解說】這是為了避免各種暗中掛勾和利益輸送,我想應該不難理解。

第139條 (交涉權的有效期間與喪失)
球團若無法和選擇的選手在翌年三月最後一天前締結契約,並公佈在支配下選手名單時,球團對該選手的選手契約締結交涉權即喪失。
但是,與日本野球聯盟所屬選手的選手契約締結交涉權,只要選秀會議翌年的一月最後一天為止。

【解說】目前來說,大多數球員和球團之間在選秀會議前就多少有心理準備,所以選秀會後一個月內,大概所有的選手都會完成簽約,不會有跨年情況出現。比較有可能的就是被強行指名的選手了,印象中1998年新垣渚被歐力士強行指名時就是想用這條規定,認為拖過時間就可以讓歐力士知難而退,只是沒想到發生了名球探三輪田勝利自殺的事件,無形中逼迫新垣方面必須立刻表態,所以後來才沒有上演「歹戲拖棚」的狀況。

第140條 (再選擇)
和已選擇的選手喪失選手契約締結交涉權的球隊,除了以下場合,不得再次選擇該選手。
1.以入學或其他事由再度就學的場合。
2.該選手以文書承諾該隊可以再次選擇的場合。
3.因日本野球聯盟所屬球隊解散或休部使該選手退部的場合。
4.被選擇的選手在下次可被選擇之選擇會議中未被任何球團選擇的場合。

【解說】基本上,被拒絕過一次還會再挑戰的球團應該是很少,所以這條會被利用的機會大概接近零吧!

第141條 (義務教育未終了者)
被選擇的選手,如果是在選擇會議翌年三月才結束義務教育,在該選手未結束義務教育前,不得請所屬聯盟會長承認選手契約。

【解說】這一條的存在其實連我也相當迷惑,如果我沒記錯,日本所謂的義務教育應該是和台灣相同,指的是中學以下的教育。但是以目前日本職棒的狀況,近十年連高中輟學生加入職棒的案例都沒有,要找國中以下進入職棒的更是不可能,所以這條應該是一個已經死亡的規定。

第142條 (契約限制)
與球團締結選手契約的新人選手,自該選手被登錄在支配下選手公示之日起,到年度聯盟選手權試合系列戰開始前一天為止,其他球團不得經由契約讓渡或放棄契約等方式,取得該選手契約。就算在上述期間該選手成為自由契約選手亦然。
並且,經由選擇會議取得選手契約交涉權的球團,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把契約讓渡給其他球團做為選手契約的締結條件。

【解說】是為了避免球團在和選手談契約時鑽法律漏洞,主要的精神和第138條是相同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愈來愈多年輕好手把真正的目標放在美國大聯盟,而把日本職棒當作一個跳板,所以有些「密約說」(也就是球團在爭取球員時提出保證送往大聯盟的條件)也隨之漫延,甚至今年中橫濱球團的老闆為了要拉攏鳥谷敬,還公然放話說可以過幾年馬上送到大聯盟,這些做法都是違反本條文的規定。


【後記】
最近在研讀野球協約時,我的腦中閃過了一個很特別卻有異曲同工之妙的例子,如果有唸過高中以上生物學的人應該聽得懂,若是沒唸過也聽不懂,那麼這段話跳過不要看也沒關係:

野球協約就像是DNA,第133、137條等部分就像是Exon,真正要做RNA和蛋白來執行生理功能,用的其實就只是這一小段;至於其他的條文就像是Intron,在DNA當中佔的比例很大,在生理功能上卻不發生作用,然而也不能認為它們就是無意義的,這些部分代表的很可能是物種演化過程的足跡。

因此,要了解選秀的規定、執行的方法,只要把目標擺在類似Exon的這幾條,甚至是其中的幾項,絕對沒錯;但是如果要了解選秀制度演變的歷史,或是更進一步探究選秀的領域,本篇所提到的眾多條文將是一大提示,只不過和Intron不同的是,這些條文並不是完全無用,只是用到的機會相當少而已。

也許這個例子會讓很多人更聽不懂,或是聽得懂但是覺得非常冷,若真是如此,就把上面當作是chngyh的一點廢言好了。

台長: chng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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