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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9 00:48:36| 人氣4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狗兒的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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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場悲劇,血淋淋的戰役
鎖死的小小競技場裡
沒有吶喊的群眾
只是一片死寂

我們並不驚慌
耐心地等待著開鎖的那一天
大步走出這個死亡的深淵
大快朵頤、喝酒吃肉
直到我們發現這不脫
gladiator的鐵律

飢餓像灼熱的火焰
蟲咬是附骨之劍
一個個不支倒下
真的再也胺耐不住了

搖著尾巴的朋友啊,就這麼撕開了我的臉皮
嚼食我的門面
牠滿口血腥的低聲向我致歉
對不起,親愛的,我真的餓了

新聞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rieslu20060606182441

照片
http://www.wretch.cc/blog/amanta&article_id=6675562

動物保護法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台長: 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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