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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4 11:25:46| 人氣2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解讀“辛勞法”的“成本”與“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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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三期 13.08.2008

“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
是出自白居易《琵琶行》的詩句。說的是唐憲宗元和十一年深秋,被貶到江州做司馬的白居易,在潯陽江頭準備乘船送友人的客船上,暢飲時寫下了這樣優美的詩句。
澳門新勞工法,在修訂過程中,歷經了多年多月多日,官、資、勞多方,都曾付出了辛苦的勞動,在此,借用比喻新勞工法,希望用來簡單的解讀其中的辛勞,時間成本和代價,不知是否適合?
何為意見領袖
勞工事務局 長孫家雄先生說:更希望社會的意見領袖帶頭熟識新勞工法、配合新勞工法,減少似是而非的言論;在這方面,他強調,勞工局會主動澄清相關的言論,避免社會誤解。
孫局長不愧為博學多才之士,害得筆者查了一夜辭書,也未找到相關用於澳門勞工法方面孫局長所指的“意見領袖”之注釋。處於查辭書辛苦,和孫局長發明辭彙的辛苦,多年來修訂此法的辛苦,感覺“新勞法”飽含了辛勞的成份,大有“辛勞之法”的意味。至於孫局長說的似是而非的言論,的確不好,但比有些高官違背誠信,公然撒過謊要好,爲了防止一些事情,似是而非有時會是種智慧。
嚴格執行新勞法
牽動千“商”萬“戶”、藍領白領的《勞動關係法》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在未來四個多月,勞工事務局將聯同相關部門進行全方位的培訓、宣傳、推廣、解說及配套立法,包括爭取在本年底前完成修訂勞工稽查章程。勞工局長孫家雄表示,“新勞工法”的執行沒有緩衝期,也沒有酌情權,當局必將嚴格執法。
《勞動關係法》雖然至明年開始正式生效,然而,按照法律第九十三條規定,新勞工法既適用於法律生效後的勞動關係,也大體適用於法律生效前的勞動合同及協議;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若為新勞工法不相容者,自動被新勞工法的強制性規定所取代。換言之,現有的僱傭關係也好,明年起新建立的僱傭關係也好,都跟該法律息息相關。例如,現行法律無硬性規定僱主必須向僱員出具糧單,但在新勞工法生效後,出具糧單就是強制性行為,違者須被處罰……類似的變動與重新適應,比比皆是。
孫家雄表示,為配合《勞動關係法》的生效,短期內,行政長官將頒佈批示,訂定有條件限制未成年人的工作及禁止未成年人的工作兩份清單;及履行監察及處分職責的授權與再授權批示。比較重要的配套立法工作是修訂《勞工稽查章程》,本來該法規已基本完成修訂,但在審議新勞工法過程中,原來輕微違反具有“自願糾正”的機制被取消,《勞工稽查章程》也須相應配合修訂;同時,為回應社會的期望,將縮減程式(如刪減了十四天通知期),達到盡快處理勞動糾紛的目標;並建議改名為《勞動監察章程》。
法,是要執的,否則,法便無用。在此,孫局長說“當局必將嚴格執法”,看來政府很認真對待此法,但是,他建議改名為《勞動監察章程》的勞工稽查章程,還沒有修訂好,可要加油呀,否則,不要說嚴格執法,就是在元旦執行新法都可能會有“戲說”和引發“質疑”的成分存在。
印製單張密集宣傳
由於新勞工法擴及家庭僱員,勞工局稽查有需要被賦予進入住宅調查的權力,故將以法律訂定,令《勞工稽查章程》的立法工作更形緊迫。勞工局已邀請法務部門人員參與草擬法案,爭取加快立法流程,以配合與新勞工法同步實施。
勞工局已進行內部培訓,擴展辦公及接待公衆的場所,成立宣傳推廣工作小組,聯同法務局等部門推行系列的宣傳推廣活動。孫家雄透露,新勞工法確定了整套的合同制度,主張勞資雙方協議訂定勞動的條件。因此,勞工局將印備相關的合同、書面協議的擬本,供各界參考;印製宣傳單張、普法小冊子、法律繁本,所有材料都會以中、葡、英三種語文發行。同時,當局也將在文字傳媒、電子傳媒作密集式宣傳。勞工局勞動監察廳設立了公衆接待組,將接受公衆的投訴,回覆查詢。
孫家雄表示,不論是勞資雙方抑或其他界別的個人、團體,只要是希望瞭解新勞工法的內容,勞工局將會盡可能安排派員講解。不過,他先旨聲明,當局的講解重點,是如何理解法律內容、怎樣執行、相關利益者如何配合,而非執著於法律訂得好不好、應該不應該。
孫家雄認為,新勞工法經過長年醞釀與近一年多以來的立法程式,社會諮詢相當足夠,其間各界充分表達意見;法律也沒有訂定任何的緩衝期,因此,在法律生效後,勞工局必將嚴格執法。
社會諮詢相當足夠,其間各界充分表達意見,並不象徵著新法就是完美無瑕,爭議消除,因為表達的意見並非是已被完全接受,所以,與其搞出那麼多的宣傳方面的思考,不如集中優勢力量,將接受公衆的投訴和回覆查詢工作做到認真負責,爭取最好。
僱員非合理缺勤可合理解僱
《勞動關係法》關於僱員因長期患病或傷殘等原因導致不能提供工作者,可被視為“合同失效”的主要情況之一。對此,勞工事務局長孫家雄重申,“長期”的時間界定,可以參照新勞工法關於僱員勤缺時間的規定,但是,更重要是看是否導致僱員不能提供原來合同規定的工作。他也強調,勞動合同的失效,不代表僱員必然被炒。
《勞動關係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合同失效的情況僱主無須預先通知或任何賠償的規定,在日前立法會審議時曾引發“良心票”的爭議,也成為勞工界爭取長期服務金的註腳。孫家雄昨日接受訪問時再解釋,所謂“長期”,在時間上可參照關於僱員合理缺勤與非合理缺勤的期限,即僱員一年有三十天連續的合理缺勤、或四十五天間斷的合理缺勤;如果超出此期限,缺勤不被視為合理缺勤。如果僱員的非合理缺勤一年超出連續三天或間斷五日,將構成合理理由解僱。
然而,更重要是,長期患病或傷殘的結果,是否導致僱員無法再提供合同原來規定的工作。例如,有一位司機不幸在意外中雙腿被截,他可能在短時間出院,但他已無法擔任司機,僱主要否按預先通知的規定與其解約?又如,有位司機屢次衝紅燈,被當局吊銷駕駛執照,沒有司機工作的基本條件,如果叫僱主向他賠償,於理不合;如果僱主繼續僱用他,但他無法提供司機的工作,又應否向僱主賠償?上述情況現在是空白。在修訂新勞工法時,行政當局也比較集中處理合同的解除,即僱主炒僱員或僱員炒僱主,經過立法會顧問的分析,加入合同的廢止、中止等概念,令合同制度更加完整。
孫家雄強調,勞動合同的失效,著眼於因不可抗力原因僱主不能提供工作、僱員的工作要件因健康或法律管制而有所變更,不能再履行原來合同規定的職務。它不完全等同於僱主解僱僱員,事實上,僱主與僱員可以按雙方新的供需條件,另訂新的工作合同,把僱員配置於合適的工作崗位上。因此,合同的失效跟長期服務金制度是兩碼事;對於因為合同失效而失去工作的弱勢人士,孫家雄個人傾向由社會保障制度提供關顧。
長期患病或傷殘者的處理辦法,存在爭議,孫家雄個人就傾向由社會保障制度提供關顧。而筆者建議此條款可以參照政府公務人員的處理辦法,給予關顧。
新法宜總結經驗適時檢討
回顧《勞動關係法》立法過程,戰場遍地開花,勞工局長孫家雄深深感受到,諸如勞工法這類關乎整體社會經濟基本運作的重大法律,在將來宜適時檢討、局部修訂,要在“一役竟全功”的難度極大,更易挑起不同利益的矛盾。
修訂勞工法的歷程逾十年,單是特區政府正式提出《勞動關係法》,到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及細則性通過的過程,已經一年多。其間代表政府參與立法會數十場正式或非正式會議的孫家雄表示,澳門完成制訂《勞動關係法》,取代實施了二十多年前的勞工法,最大的感受是“了結一件心事”。他指法律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但是,如果法案所有條文都要訂得完善,他相信法律永遠沒有出臺的一天;法律遲一日出臺,對公衆的損失將會更大。
吸取今次的立法經驗,他認為與其一次過制訂新法律,不如細水長流,將來不斷總結經驗,局部修訂。因為一次過修訂法律,勢將牽動不同方面的利益,問題更複雜,立法的時間更難掌握。
孫家雄表示,對比現行勞工法規範含糊、“各自表述”,新勞工法注重合同、注重協議,主張勞資雙方協議訂定權利與義務、待遇條件,白紙黑字,有根有據。現行勞工法根據製造業的特點訂定,主要對像是基層員工;新勞工法則照顧到服務業的特點,企業管理層也包涵在內。“博彩公司的CEO動輒千萬年薪,但他們於現行勞工法的適用性,照基層員工無異;他們可以追討加班費、可以七日前通知就可走人,這些是否符合實際?立法會在勞工法回應產業發展、職業多元的問題上沒有任何異議,說明社會是在進步中。”
“諸如勞工法這類關乎整體社會經濟基本運作的重大法律,在將來宜適時檢討、局部修訂,要在“一役竟全功”的難度極大,更易挑起不同利益的矛盾”。是孫局長最有智慧的思考,但要落實。並且“適時檢討、局部修訂”不應該是在將來,而是從現在開始。
“成本”與“代價”
社會的進步,都離不開成本和所付出的各类代价,就新勞法的社會成本,時間成本之付出,比较一目了然,不难看懂。而代價,卻似乎存在著隱晦含蓄,潛在著較大不明了性,在此,僅對一些直選議員簡單一提,希望相關者早做解釋工作,免得留有遺憾。
眾所周知,此次修法,各位議員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建言獻策,立下了汗馬功勞,但最終通過的結果,還是令有些工友還是不滿,如有人網上發動對下屆議員投票的輿論動議,希望下屆的選票如何如何,此動議,如果不見相關商界和社團議員的解釋,可能會對日後產生影響,所以,建議認清代價,及早化解。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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