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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5 04:34:51| 人氣2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澳門學社對《勞動關係法》最後文本之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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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二期 06.08.2008

  〔本報訊〕新澳門學塺對《勞動關係法》之最後文本提出下列八點意見:
  1. 由於外勞和黑工的大量存在,導致本地工人的工作條件和工作保障嚴重惡化,在職貧窮的現象亦普遍出現,因此訂定最低工應已急在眉睫。而現時訂定新的《勞動關係法》仍迴避最低工資之設定,只含糊地「遵守適用於特定行業法律規定的情況」(新法案第五十七條二款),並不可取,應明確為各行業制訂最低工資。
  2. 設立長期服務金一直是勞動關係法討論過程中的其中一個焦點,在社協討論期間已存在爭論,但到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法案時,「長期服務金」卻在法案中消失。因此,在勞動關係法中必須加入「僱員因年老而退休者,有權按其工作年資收取長期服務金」。
  3. 有關欠薪刑事化亦是其中一個爭論的焦點。但勞動關係法最後文本並沒有認真作出處理,只是引入將因欠薪引致的罰金可轉為監禁的規定(新法案第八十七條),但問題有二,其一,容許自動繳納可免罰之機制(新法案第八十六條);其二,雖規定拖欠罰金可轉為監禁,但若交了罰金而繼續拖欠薪金卻並無細緻處理。顯見如此粗糙處理實不得其法。
  4. 現行《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第九條規定,凡減低工作者薪酬者,除經工作者同意外,更須報請勞工事務局批准方可執行。但在新的《勞動關係法》法案中卻規定凡減薪只須僱員書面同意,而有關減薪之同意書通知勞工事務局後即可生效(新法案第五十九條五款)。政府主動放棄此把關人角色,對減薪此一嚴重問題僅須通知勞工事務局後便生效,令僱員的權益易受損害。
  5. 現行勞工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僱主有權在僱員薪酬中扣減的,除了法律規定或已進行薪酬預支的情況外,僅有經過法院裁判確定執行的賠償。但新法案中卻規定「因僱員的過錯而對僱主的財產、設備及用具造成損失」(新法案第六十四條一款七項)僱主有權在僱員的薪酬內扣除,這種容許由僱主判斷及由僱主主動對僱員薪酬作出賠償扣除,是絕不恰當的。
  6. 構成合理解僱的理由,在現有勞工法中僅有三項。但在新的勞動關係法草案中,解僱的合理理由卻增加到十項(新法案第六十九條二款),而且有許多是沒有客觀準則的內容,如:僱員蓄意令其本身的生產能力明顯下降(六項);嚴重損害企業的利益(九項);因過錯而違反在工作上的衛生及安全規定(十項);以上種種,均可由僱主主觀判斷作出的,而僱員則完全缺乏抗辯機制。這種新增而沒有客觀準則的「合理理由」隨時可被濫用,實不能接受。
  7.新勞工法既無正視最低工資的訂定,更無對工業以外其他行業僱員工作天數作出合理規限的保障,任從工友在大量外勞黑工衝擊下隨時被勒令無限期停工,令本地僱員容易面對吊鹽水之困境。因此,新澳門學社認為應在第七十一條二款中加入「除按月收取報酬的僱員外,所有以工作天數或實際生產結果而確定報酬的僱員,每月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天,若停工屬有薪者除外。」列為僱員終止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在七十一條二款中同時應加入「因被僱主以惡意及明顯的不公平方式對待」作為僱員終止勞動關係的合理理由。
  8. 基於勞動關係法律只應訂定最低標準以確保勞工權益不受侵害,過去勞資關係法訂定單方解僱補償不論服務年期多長的最高賠償僅為月薪的十二倍之限制是不合理的,新法案中保留此一規定(新法案第七十條三款)也是無理的,應取消此一限制而按實際服務年期來計算。現在澳門勞動人口入息中位數已逾七千五百元,因此,現時法案第七十條四款所規定用於計算單方解約賠償的月工資最高額,不應原地踏步維持在一九九七年所定的一萬四千元,而須相應調升。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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