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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4 22:12:35| 人氣1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議員:是否存在禁止入境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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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三十六期 25.06.2008

  〔本報訊〕對官員遵照行政長官指示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稱「治安警察局並不存在上述書面質詢中所指的(拒絕入境)名單」,明顯存在失實,因為根據多個個案顯示,有關拒絕入境的黑名單確實存在,而警方的否認只是因為迴避交待這份名單如何制訂的問題,寧可犧牲了政府的誠信。立法議員區錦新基於政府的黑箱作業,作為旅遊城市,隨意限制外來人士入境,將令本澳的旅遊業及會展業會的發展蒙上陰影,嚴重傷害澳門的形象。因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六月二十1再次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內容如下:     一、根據現行的內部保安綱要法規定,警察當局可阻止對依法被視為不受歡迎或對本澳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或被視為涉嫌與包括國際恐怖主義在內的跨境犯罪有關的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將其驅逐出境。問題是作為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不能隨意濫權和擴大執法的範圍,即不能將對本澳保安的穩定不構成威脅、沒有任何嫌疑涉及恐怖主義活動或跨境犯罪活動的人士隨意塞進黑名單內。而荷蘭公民張英先生和香港居民麥國風、陳昌、陶君行、勞永樂、陳巧文等人士從無刑事紀錄,沒有從事或意圖從事威脅本地區穩定的活動,也無任何從事恐怖活動或跨境犯罪的跡象,何以竟被列作禁止入境的黑名單內?到底這份名單如何確定?以甚麼準則制訂此份名單?
  二、警方稱被拒絕入境人士只可作出書面投訴,卻沒有任何機制可進行上訴或申請司法覆核的救濟機制。但根據本澳現行的法律制度,任何行政行為,尤其屬懲罰性的行為,均必定有上訴途徑以覆核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恰當。但是否內部保安綱要法是獨特得連上訴機制也沒有?連《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訴訟法典》及《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等法律也不適用,因而不能對有關決定提出上訴?
  三、特區政府或基於澳門社會的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的考慮下訂定禁止入境的黑名單,或對部份社會活躍人士作特別登記以加強監控力度,也不算是一件教人詫異的事,但行政長官指示下所作的回覆卻刻意隱暪事實,矢口否認存在禁止入境的黑名單,矢口否認有對部份本地居民出入境作特別登記。上述事例已足證禁止入境的黑名單確實存在,而在澳門不少活躍人士在每次出入境時均被移民局作特別的記錄也是鐵一般的事實,官員遵行政長官指示竟作了不實的回覆,政府是否缺乏誠信及有行政違法之嫌?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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