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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05 15:20:31| 人氣1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邦聯論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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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戰日前提出將『邦聯制』納入國民黨政綱之中。連戰提出『邦聯論』已經不是新聞了,早在總統大選期間,連戰就曾提出過『邦聯制』的主張。如今再提,只不過是將這個主張落實到政策罷了。

所謂的『邦聯』 (confederation, or Confederation of States)是若干國家為促進或完成某些特殊目的,如為對外保障領土的安全,或對內維持各國的和平,而設立一種聯合組織體。與這種聯合組織體頗為相似而實不同者,乃為同盟及聯邦。因為邦聯有相當確定的中央組織,以表示其分子國的意志,同盟則常沒有固定的中央組織,邦聯所欲完成的目的較同盟為多而且複雜,且邦聯的存在亦較同盟為有永久性。

邦聯與聯邦最顯明的不同點是在邦聯各分子國仍各自保留其原有的主權和政府組織權,事實上有多少分子國即有多少主權體。再者,邦聯是依據各分子國間所締結的協約而成立的,而聯邦是依據憲法而成立的。協約是屬國際法的性質,所以邦聯是國際性的結合,而非是個單純的主權國家;憲法是屬國內法的性質,所以聯邦是個完全的主權國家。

由於邦聯與聯邦有這些根本的歧異,於是邦聯與聯邦各表現出其特性:(一)在邦聯的組織體下,邦聯對各分子國人民不得直接命令或指揮,邦聯要與各分子國發生關係,須經由分子國政府為之。在聯邦制度之下,聯邦政府得直接命令各邦人民。(二)邦聯協約如要修改,須經分子國全體同意始可,聯邦憲法的修正,則只須較高額的多數邦之批准即可,無須全體同意。(三)在邦聯之下,邦聯當局倘有違法行為,分子國得將之宣告無效,而予以取消,且分子國有退出邦聯之自由權;在聯邦之下,聯邦政府倘有違法行為,各邦只得訴之於法院,以圖補救,不得自由宣告之為無效,更不得自由退出聯邦。(四)邦聯只有議事機構,沒有行政及司法機關,且其所有議決事項,亦乏強制執行的權力;聯邦政府則有國會有行政首長及司法機關,以處理各種政務,國會之決議,必須全國遵行。至就邦聯的實例言之,本不勝枚舉,但大體說來,如一七八一至一七八九的美國,一八一五至一八四八的瑞士,一八一五年至一八六七年的德意志,是其顯例。

基本上,連戰所提出的『邦聯制』,所抓住的重點是『邦聯是依據各分子國間所締結的協約而成立的,協約是屬國際法的性質,所以邦聯是國際性的結合,而非是個單純的主權國家。』因此,邦聯成員必然是也必須是主權國家,而邦聯本身則不是國家。這樣一來,便沒有誰被誰統一的問題存在,兩方的結合是處於相互對等之下,而非中央與地方的對抗。

在這種情況之下,『邦聯制』是否會被兩岸所共同接受呢?對大陸而言,偏向聯邦形式的『一國兩制』是精心設計下的產物。基於中國大一統的觀念,自然不會接受『邦聯』形式的統一。更何況邦聯形式的國家並不穩固,因此上述的幾個邦聯制度的國家都維持不久。對台灣而言,無論是獨立或是維持現狀,都希望能與大陸建立正常關係。因為唯有如此,台灣才能真正的政經穩定,如果可以最好是能夠像『大英國協』的同盟方式,建立合作關係。所以,當『邦聯制』被提出時,兩岸皆有反對的聲音出現,認為這是不符合現實所需求的主張。

雖然說『邦聯制』並非可行之道,不過卻是一條可以思考的方式。除此之外,還有『同盟制』、『聯邦制』、『聯省自治』等方式都是可以討論與思考的解決方式。至少比起『交戰團體』或是『對抗』形式要好的多,不是嗎?

台長: 風塵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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