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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06:41:00| 人氣3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解讀人資新聞】『扯 打工徵旗袍妹 竟限C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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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冠諭

雇主刊載這種招募文宣,基本上就是擺明準備要被罰款,雇主與人資朋友請記得,就業服務法第五條非常重要,根據其第五條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要小心自己的用字遣詞啊!!

 

(原文轉載)扯 打工徵旗袍妹 竟限C

201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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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秀華高雄報導】徵才限定C cup!打工資訊網站在臉書貼出急徵旗袍girl打工訊息,還開出身高160公分、C罩杯的條件;業者聲稱,穿旗袍身高高才好看,複製轉貼他人徵才訊息忘了修文,才會限C罩杯,已經撤文。但勞工局表示,該訊息已違反《就業服務法》,可罰30萬至150萬罰款。


最強動新聞看這裡

po文男辯沒注意

臉書署名「大高雄臨時打工資訊網」,出現1則打工訊息急徵4PGPromotion Girl),內文除指定工作時要穿旗袍、當媒體簽到接待、貴賓帶位引導的工作內容外,還要求身高要160公分、C cup以上的條件,工作6小時薪資2500元。
許姓讀者向《蘋果》爆料,質疑該則徵才訊息有罩杯限制,應已違法。

記者找到張貼該則訊息的孫姓男子,孫男表示因承辦婚紗精品業活動,臨時要找PG,認為穿旗袍的女孩身材高比較好看,複製他人張貼的求才文章,一時沒想到應先修飾內文,就發出訊息,已知違反《就服法》,前晚將徵才訊息刪除。

高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郭耿華表示,該則徵人訊息有身高及罩杯限制,《就服法》規定,僱主徵人不得刊登種族、宗教、黨派、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等歧視字眼。

涉歧視可罰150

郭耿華研判該訊息已涉及《就服法》中的容貌歧視,明顯阻卻他人找工作的權利。但因該則廣告僅有e-mail,要查到僱主有難度,若追查出僱主身分,評議通過可罰對方30萬至150萬罰款。

違法徵才須知

須知:
.勿刊登年齡、性別、性傾向、婚姻、容貌、五官及身障等限制字眼
.除報紙、人力銀行的求才廣告外,臉書、LINE或特定社群的通訊軟體也算公開徵才,小心觸法
.刊登求才廣告前,可參考勞動部或各勞工局就服法規範
罰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款
資料來源:高市勞工局

參考新聞連結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808/36711643/?utm_source=Via&utm_medium=Android_Share&utm_campaign=%E4%BB%8A%E6%97%A5%E8%98%8B%E6%9E%9C%2F%E8%A6%81%E8%81%9E%2F%E6%89%AF+%E6%89%93%E5%B7%A5%E5%BE%B5%E6%97%97%E8%A2%8D%E5%A6%B9+%E7%AB%9F%E9%99%90C%E5%A5%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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