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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15:47:48| 人氣4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中華民國「人治」法律,余文不是唯一受害者。 (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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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可望除罪,從二○○六年迄今,司法大動作調查藍綠官員,經手的檢察官超過十人,涉案人高達七千五百人,傳喚的店家、查過的發票更不計其數。除罪之後,這涉案的七千五百人均可解套,法界忙了五年,特別費案結果只有前市府秘書余文定讞服刑;余文是台灣史上第一人因「特別費」入獄服刑,不但是空前也可能成為絕後。(摘自雅虎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19/2/2q2q1.html )

違法,在一個「法治」的國家社會,這是何其嚴重的事情,違法者一定會被追究,看是要被抓起來關呢?還是罰錢了事,絕對不會像我們台灣這種「人治」的社會,法律的執行往往是睜一眼閉一眼,大部份的時候都可以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事,搞點關係一樣可以逍遙法外,OK的啦,但也是要眼睛放亮一點,不然就要看誰比較倒楣,時運不濟「衰小」,在風聲緊的時候被抓來祭旗,余文先生因首長特別費被關不就是這樣子嗎?搞到現在關也關了,查也查了,結果全國那麼多涉案者,現在才知道來修法解套,當然是針對性的立法,請問這樣的針對性立法有解決我們的法治問題嗎?這個首長特別費修正案的立法不也就是「人治」最佳的案例,純粹就是為了解套,我們那立法院都不會想想,好好研究一下問題的癥結,到底在我們的法律中,執行公務者,包括公務員和公職,是怎樣才算違法,怎樣的違法相對應要有怎樣的罰則,都不會說好好地研究一下,把我們的法律好好地修改訂定清楚,就只這樣解套首長特別費,連總統國務機要費也不解套,這種針對性立法的水準真的很爛ㄋㄟ!

法律的訂定之原則在合理,也就是我們台灣已逝的經營之神生前常掛在嘴邊的合理這個理字,法律是用以解決問題,而不用來使人犯法的,所以立法之前一定要好好地研究問題,而我們台灣很不幸承襲了中華文化五千年來的帝王思想,什麼是法律?還跟人家談什麼法律,阿不就是「朕即王法」,跟我們在電視劇中看到的北洋軍閥一樣,不合意者阿不就是拖出去給斃了,差不多就是這樣子,當然,現在是沒有皇帝,也沒有北洋軍閥,但這種文化的問題,是一脈相傳,我們的立法制定法律的精神不就是這樣子嗎?握有法律制訂權者那有在研究問題之所在,想怎麼訂就怎麼訂,管你問題有沒有解決,還是說會製造出更多的問題?就舉我們現在的一些公司行號的設立,到底能不能設立在住宅區,還是說只能設立在商業區,這就很模糊了,那些立法者那會去想到我們台灣住宅區和商業區根本不是規劃得那麼清楚,所以搞到最後,住宅區還不是有很多的公司行號「違法」?那怎麼辦呢?睜一眼閉一眼,大家一起「違法」囉!再舉一例,若有人在公家機關謀事,從台北出差到高雄,順道回老家去看看老父老母,請問這樣有沒有涉及貪污呢?看倌,就不要以為這樣的例子是小事,當法律訂得不清不楚的時候,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們現在全國所有公務公職人員,恐怕都在「違法」行事中,那天「衰小」就會官司纏身,就像我們扁總統那樣,幹總統幹到被抓去關,在任八年「好事壞事」做盡,自己搞錢,也擋人財路,現在關之不就是有冤報冤有仇報仇嗎?就不要老是說阿扁,那李慶安委員,從事公職那麼多年,就因為你中華民國那不清不楚的法律,現在官司纏身?

我們台灣現在的法律幾乎都是寫得不清不楚的,然後就看誰掌有解釋權就可抓誰關誰,這跟以前刑罰第100條「意圖」叛亂差不多一樣,就看「人治」怎麼認定,不是這樣子嗎?法律都訂得不清不楚的,請問何來違法,怎樣才算是放棄外國國籍,你中華民國的法律有寫清楚嗎?當然沒有,那事後誰來認定呢?用民粹認定嗎?還是掌權者視狀現況來認定?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可用來「犒賞」,要怎麼「犒賞」又沒寫清楚,這怎麼「犒賞」不就是總統的職權嗎?當總統的想要「犒賞」他家那隻狗,請問有違法嗎?這就是我們現在的台灣,法律百分之一百寫得不清楚,然後才來「亂」,再舉最近法官判性侵案之例,那些判案的法官被稱為恐龍法官,就是我們台灣法律的受害者,請問你中華民國的法律法條有關於性侵就是這樣寫的,法官也只能這樣判案,寧縱勿枉,或是輕判,法官判案當然依法條判案,難道可不依法條用自由心證自己的好惡判案嗎?問題在於法律條文也。筆者研究我們台灣社會,說實在的對於我們台灣法治之進程相當悲觀,中華文化「人治」的思想根深柢固,再100年後,中華民國建國200年之時,我們的社會大概也是現在這個樣子吧!非「法治」的「人治」社會也,觀之現在整個社會並沒有「法治」 的覺醒和推動的改革力量,余文先生受害應該不是唯一,以後一定還會有的,就看誰比較「衰小」遇到!

 

台長: 阿舍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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