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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2 22:50:51| 人氣1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散布他人私德 是事實也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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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6.22.2009蘋果 楊勝裕】新竹縣一名范姓公公,不滿前媳婦紅杏出牆、與子離婚,竟以明信片寫上淫穢字句,寄到前媳婦公司,被處拘役。律師楊隆源說:「明信片有公開的效果,會被不特定的人看到,若有讓人不舒服的字句,就有觸法的問題!」

楊隆源說,是否構成誹謗或妨害名譽,法官會衡量當事者是否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也就是讓不特定的人看到、聽到這件可以毀損當事人名譽的事;《刑法》第310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的話,不罰。但若只涉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一樣會有法律責任。

就此案而言,即使范姓公公證明前媳婦確有出牆事實,但這也屬個人私德,與公眾利益無關,因此仍會被罰。且明信片具有公開效果,很多不特定的人,如郵差、收發信的人,不用拆信就可看到,就構成散播於眾,損毀他人名譽

若以一般信封密封或以電子郵件,只寄給當事人一人,字句寫得再不堪都沒事,不過若寄給非當事人的第三人以上,仍是觸法。

台長: 果凍讀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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