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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12 02:10:02| 人氣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帽子之輸入條件」七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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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帽子之輸入條件」,自本(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廠商申請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帽子之輸入條件如下:
一、國內廠商間接出口國產成品布料(限為主料)委託大陸加工之帽子,可依本輸入條件辦理間接進口,以供內銷。

二、出口之國產成品布料及委託大陸加工後進口之帽子,其貨品名稱及相關CCC號列範圍限制如附表1-1及1-2。

三、申請人應具有出進口廠商資格,但不限於台灣區帽子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台灣區帽子公會)之會員。

四、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帽子數量或淨重量,不得超過出口成品布料扣減加工損耗(加工損耗率為八%)後之數量或淨重量。

五、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帽子,限於國產成品布料出口後六個月內向台灣區帽子公會申請同意書,並憑該會簽發之同意書於一個月內辦理簽證。

六、申請人於出口國產成品布料時,應依關稅法規定主動向海關申請查驗及留樣(由海關加封交申請人保管),並於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數量、規格,註明「委託大陸加工」字樣及加工後之帽子品名、數量、規格(出口報單上之買受人應與進口報單上之供應商相同)。

七、申請人進口帽子,應填具「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帽子申請書」(一式二聯,如附表),並檢附經海關簽章之原料出口報單副本向台灣區帽子公會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始予核發「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帽子同意書」(以下簡稱「輸入同意書」)及「輸入委託大陸加工之帽子進口紀錄表」(以下簡稱「進口紀錄表」)。

八、申請人應檢附「輸入同意書」及「進口紀錄表」向本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辦理簽證時,由貿易局於「進口紀錄表」登載簽證數量,並於輸入許可證上註明「報關進口時應核對原出口留樣無誤後始准進口」字樣後發還申請人。

九、申請進口委託大陸加工之帽子,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MADE IN CHINA」或類似文字,且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否則不准通關稅放(如僅以黏性標籤浮貼者即不具牢固性)。

十、依本輸入條件進口之帽子,其原出口之布料,不得在大陸水洗、磨面、印染或整理,應以原樣進口。

十一、報關進口帽子時,申請人應檢附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及原出口留樣之貨樣,主動向海關申請查驗。

十二、依本輸入條件進口之帽子,不得輸往設限國家或地區。

十三、申請人應於帽子進口後,自行登載「進口紀錄表」,於每份「輸入同意書」核准進口之帽子全數進口後一個月內,將「進口紀錄表」影本連同海關簽章之進口報單副本,向台灣區帽子公會辦理銷案。

十四、申請人應將出口國產成品布料、進口帽子及庫存之數量詳實登載列冊,並保存相關憑證,以便台灣區帽子公會及貿易局查核。

十五、台灣區帽子公會應於每半年將同意輸入案件及申請人銷案紀錄彙總列表,連同每一同意案件之「進口紀錄表」影本函報貿易局核備。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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