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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5 16:58:03| 人氣1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呼吁全体公民行使知情权利,监督“三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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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等
茅于轼、杜先、铁流、徐景安、胡星斗等八位人士:
呼吁全体公民提出“三公”支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倡议

“三公”消费(即公款出国、公款购车用车、公款吃喝)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顽疾。公款出国已成为一些官员的福利,公车私用正在成为最新时尚,公款吃喝更是屡禁不止、越演越烈。

其实,各级政府机关的“公款”都是人民的血汗钱。这些钱,取之于民,也应用之于民。但“三公”消费却成了一些腐败分子花销国民财富、吃喝玩乐、甚至中饱私囊的重要途径和生活方式,他们一直在挑战公众忍耐的极限。对于“三公”消费,公众一直高度关注、深恶痛绝,各界要求禁止“三公”消费的呼声不绝于耳。

然而,多少年来,“三公”消费不但没有收敛,消费档次却在不断提升,呈与时俱进之势。以中国之大、官员之多,每年全国“三公”消费的支出数额肯定是个天文数字。有人估算,全国官员每年公款出国花掉3000亿,公款购车和用车花掉3000亿,公款接待花掉3000亿。

然而,尽管“三公”消费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尽管“三公”消费和支出与亿万人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尽管中国每个公民有权知晓公共财政的支出情况,面对亿万民众对“三公”消费的关注、质疑和支出估算,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却一直保持沉默,各级政府机关“三公”支出到底是多少仍然是个谜。但愿这种沉默不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不屑。可是,这种沉默却是当代中国的悲哀。

最近,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增长放缓,财政收入出现下降、支出明显增加。在此危机之时,为缓解财政收支紧张局面,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和“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3月10日,财政部和审计署已发文要求中央预算单位上报近三年公费出国(境)支出、公费购车用车支出和公务接待支出情况,并严格执行中央的要求。各地方政府也在陆续发文落实中央的要求。

平心而论,中央这个通知体现了亿万民众希望政府合理使用人民所纳税款的愿望,通知提出的压缩“三公”支出的要求正是每个中国公民一直以来的期盼。更重要的是,这个通知以遏制“三公”消费泛滥为切入点,为中国社会推进财政透明和规范运行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我们相信,每个中国公民都会坚决支持中央的这个通知;我们相信,每个中国公民都会高度关注中央这个通知的落实情况和执行结果。

为推动中央这个通知得到真正落实,为遏制不合理“三公”消费,为促使各级财政在阳光下运行,我们郑重呼吁每个公民行使对公共财政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做力所能及的三件小事。

(1)宣传中央文件的基本精神。大家应大力宣传中办发[2009]11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即中央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今年压缩出国经费20%、压缩购车用车费用15%、压缩公务接待费10%,务必让中央压缩“三公”支出的政策精神家喻户晓,人人关注。

(2)申请了解当地政府近年“三公”支出的情况。依照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三公”消费支出属于相关财政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也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因此,大家可以向当地政府的财政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告知近年来当地政府各机关公款出国、公款购车用车和公款接待费用的具体数据。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各级政府机构都已设置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大家可以到当地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网站查询相关机构的联系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办理申请非常简单。填一张申请表,说明需要知晓的信息,附上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也可以到相关机构的办公室当面填写递交。递交申请时,大家应向收件机构索要收件回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鉴于中央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归财政部管理,大家可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要求其告知中央各部门近几年“三公”支出的情况。财政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是: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办公时间:8: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68551782;传真号码:010-6855178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电子邮箱地址:zwgk@mof.gov.cn。

(3)紧密关注当地政府执行中央要求的实际结果。大家应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各机关今年出国、购车用车和公务接待费用的情况,监督其落实中央文件精神。

朋友们,作为纳税人,我们有权知道我们的钱花到了哪儿。作为公民,我们有权知道政府财政支出的情况。让我们行使公民权力,携手支持中央关于压缩“三公”支出的政策,万众一心,用实际行动促使各级财政在阳光下运行,为推动中国社会进步做出切实和应有的努力。

倡议人:
茅于轼 (北京 学者)
杜 光 (北京 学者)
铁 流 (北京 作家)
胡星斗 (北京 学者)
徐景安(深圳 学者)
欧阳进 (北京 新闻工作者)
王全会 (北京 新闻工作者)
冯建林 (北京 自由职业者)



2009年4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办发[2009]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并严格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任务繁重。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四、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七、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来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外事、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009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特别是压缩经费支出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情况,报中央纪委监察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2月20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

台長: yulu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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