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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五月特偵組起訴許榮洲並求刑廿年,但涉及栽贓刑求者全部不被起訴,原因是罪證不足、過法定追溯期及身份不合(特偵組認為不能用適用於司法人員的法律來起訴軍人)。為了這個恐龍的起訴案,民間司改會聲援江國慶命案「再議、究責陳肇敏等人、國賠不應全民買單」,同時透過網路聲援也超過萬人。
這時筆者在網路看到一○一年十月二日有個判例,這是一個七十七歲老翁到台南地院主張四十一歲兒子非其親生骨肉,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一審時,法官採納兒子提出「超出民法二年拆斥期間」,故判老翁敗訴。老翁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時,法官採信老翁於九十九年七月才知道「真相」,兒子非其親生,所以認定「未超出民法二年拆斥期間」,故判老翁勝訴。
以此判例類推,特偵組自由心贈認定江國慶命案「過法定追溯期」,是不成立的,文獻記載江爸爸在八十六年七月時,請民進黨籍立委張俊宏、林豐喜和黃天福等人召開記者會,指出本案審判過程中出現重大瑕疪,質疑江國慶是遭人搆陷入獄,並呼籲法院重審本案。八十六年江國慶還是被槍斃,江爸爸於九十年底主張二次非常上訴,雙雙被法院駁回,還是沒有「真相」。
直到九十九年五月監察院公佈本案調查結果,才有了「真相」,政府有關單位才啟動一連串「遲來的重審」,進而還江國慶清白,所以「法定追溯期」正確起算日應為九十九年五月,非特偵組所謂的「過法定追溯期」。(作者為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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