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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5 18:06:42| 人氣2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蘇案更審再判死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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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肺癆始終沒好,又去看了一次中醫。中醫順便「開示」了我一下,告訴我一個好法官要正直、勤儉、廉潔等等,司法才會令人民信服。醫生要對症下藥,廉潔可能是最基本的,但是只有廉潔是司法肺癆症唯一的藥方嗎?

從蘇案裡面,我認為刑事司法最大的問題根本不是廉潔的問題,承審法官非常盡職,甚至忙到寫完判決書就要去住院了,我相信也沒有人會為這件司法案件送紅包。可是這起司法案件根本沒有把刑事審判的核心價值「無罪推定原則」給彰顯出來,反而處處苛求被告,法官力戰被告,要求被告證明自己清白,又回到了糾問制度的老調。

我也跟晉哥討論過本案的判決書,晉哥認為本案形式上看起來沒有問題(其實我不確定他的形式的精確意義),而且關於證據以及事實認定部分,我們沒有親眼看到,對於法官的評語可能並不公平。這裡就是我覺得第二的藥方所在,我認為司法要被人民信任,必須憑藉的是「強大的說服力」。

司法常常是抗民主、抗多數決的,司法之所以能夠與其他權力鼎足而三,憑藉的不是人民,而是專業以及專業所必須要產生的說服力。司法者絕對不可以認為自己官大學問大,說出來的話就是金石,他的話必須能夠說服社會大眾,告訴我們司法憑什麼這麼判?尤其是刑事司法,更必須苛求自己,因為它涉及的就是人民的生命以及自由的權利,更必須善盡「說清楚、講明白」的義務與責任。

我當然相信司法者判決本身會和他自己有什麼利害衝突,但是人民當然會懷疑,也應該懷疑他們的判決,包括他們的自由心證(自由心證本來就不是絕對自由)都必須經由人民的檢驗。也唯有這樣,我們才能相信司法者不會濫用權力(這部分事小),以及他們因為本身的能力不足,而產生了錯誤、經不起考驗的判決(在學校可沒有教過事實認定呢)。

換句話說,當司法者無法說服人民的時候,司法的力量就陽痿了,只存其形,卻無其力(原諒我用這個詞)。對我來說,一個吃齋唸佛,每天不和外界往來、自命清高的法官,基本上還是不及格的。

台長: 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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