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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刑法強姦罪「至使不能抗拒」的問題

某版友的提問:舊體系有幾個問題:首先,怎樣才能構成「不能抗拒」會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第二,如果受害人真個「須盡全力抵抗」,是否會激怒施暴者,而於當時造成更大的傷害?這就是為什麼後來改成「違反其意願」,這表示受害人只要能夠證明「違反意願」而不需要證明「全力抵抗」。這當然也是性別平權...

新聞台: 巷子口(sweetroom) | 台長: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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