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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10:55:23| 人氣2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聞事件總是不斷重演7:呂副總統提醒,藍白合可能違反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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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發行日期:2023/11/08

【事件】

    報載前副總統呂秀蓮於直播時表示,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因此,無論是民進黨的賴清德、國民黨的侯有宜、民眾黨的柯文哲都已是「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若許諾「你這次不要選,我當選後安排你當行政院長」等,這樣「分封侯爵」就是不正利益,或約定「總統讓我選,你選副總統」這也是不正利益(2023117Yahoo新聞網參照)。

   而除了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有這樣的規定之外,一般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第2項也有相同的規定。

    較需說明者為,此條規範對象,除了依法已登記為「候選人」者之外,還包含尚未登記為候選人而「具有候選人資格」之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2項,將「候選人」與「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併列,二者在文義解釋上自有不同,參酌本條文於7278日修法時之立法理由稱:「為貫徹防止金錢介入選舉『搓圓仔湯』等之弊端,爰於第1項及第2項所定『候選人』之下增列『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俾適用於已登記之候選人及未登記者」。

    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41號亦認為,為防止金錢介入選舉之「搓圓仔湯」弊端,使國家公職淪為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間買賣之商品,而喪失民主選舉之公平性,選罷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同條第二項規定「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均科以刑罰。

 

藍白不只「歹戲拖棚」還恐涉法?呂秀蓮舉法條示警:既遂犯關3年以上 (yahoo.com)

馬、朱、侯、柯遭告發搓湯圓 涉違《選罷法》將列被告 (msn.com)

何種行為算是搓湯圓?何種行為會構成犯罪,可參考下列本所RS法律新聞週報第65期:搓湯圓、換官位?

65 : 搓湯圓、換官位?@法國律師事務所|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本台由台大法學碩士王泓鑫律師主持,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315號2樓。本所電話為02-8228-2018,傳真為02-8228-1262,緊急連絡電話為0911-56-10-78,電郵為wang.rslaw@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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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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