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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15:42:14|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聞事件總是不斷重演4:過世10天,遺產全沒了!顧寶明遺孀侵占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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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總是不斷重演4:過世10天,遺產全沒了!顧寶明遺孀侵占遺產?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發行日期:2023/08/25

【事件】

    報載資深藝人顧寶明於20223月間因心肺衰竭逝世後,顧寶明的女兒發現,父親過世後的10天內,其所得都被匯進繼母的私人帳戶,就連名下的股票都被轉賣掉,顧寶明的女兒於是對繼母提出侵占罪告訴。台北地檢署認定顧寶明遺孀違法製作財產權的變更紀錄,於112824日依侵占、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顧寶明之遺孀(2023824日周刊王CTWANT新聞參照)。

【解析】

    長輩亡故後,如果遺有銀行存款或股票等財產,切勿擅自登入網路銀行、網路帳戶進行移轉存款或出售股票,更不能直接拿亡者的印章到銀行去提款,否則,將構成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77號判決認為,…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是雖然原經他人生前授給代理權以處理事務,他人一旦死亡,權利已無,則何來權利能繼續享受、授與,原代理權自然歸於消滅,若竟仍以該他人名義行文,當屬無權而偽造文書行使,因有令人誤認該他人尚存於世之可能,自已發生抽象之危害

    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亦認為,…上訴人固為張○枝之遺囑執行人,對系爭定期存款到期有提領之權。但張○枝於該定期存款到期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前之同年三月二十八日去世,依上說明,自張○枝死亡,上訴人即非受任人,已無權代領該存款,況張○枝死亡,已非法律上之權利主體,其財產均屬於遺產,上訴人雖有權占有、管理該遺產,但應以遺囑執行人之身分為之,上訴人不此之圖,逕以已死亡之張○枝名義,辦理中途解約,將該款提出,匯入自己帳戶,自足生損害於該支庫及張○枝之繼承人高○英

    換言之,如委任人已經死亡,則委任關係已告終止,縱使為受任人不得再以死者名義為相關法律行為,否則即構成偽造文書罪。

相關法律問題,可參見:

327期:拿死者的印章去領錢,犯偽造文書罪嗎?@法治國律師事務所|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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