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輕鬆換屋
民眾賣屋最擔心的要繳多少土地增值稅?現行土地稅法第35條之立法意旨,就相當符合有心換屋者之需求。其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致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不論是先賣屋後買屋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於辦好產權登記日2年內重購或出售自用住宅,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價款,可以向原出售地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住商不動產建議,依上開法條規定可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以補貼買房子土地總價款之差價。該處近一步指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無次數之限制,但要留意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有出租、營業及移轉情形,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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