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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7 11:11:47| 人氣1,0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箝制新聞自由魔爪張開  澳門勞動報遭誹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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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三期 13.08.2008

本報特約記者  勞小記


言論自由是作為民主、公正、法治社會的基石,至今亦已成為普世價值,在揞埠香港則被視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我們澳門市民的言論自由則受到《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保障: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回歸九年以來,澳門市民的言論自由亦得保證,雖然有部份新聞工作者注重新聞自律,對讀者的知情權及對政府的監督力有所損害,但無礙澳門回歸祖國後,傳媒及市民享有高度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這個事實;而特首何厚鏵亦多次公開向傳媒工作者作出保證:特區政府支持新聞自由,支持市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劣質官員提訴訟

不過,由於庸官劣吏當道,不少劣質官員未能讀懂《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精神,未有貫撤特區政府關於依法施政,尊重和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要旨。

某官員最近竟向《澳門勞動報》伸出箝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魔爪──在毫無實際根據的情況下向司法署狀告《澳門勞動報》誹謗。

倘此位劣質官員得逞,則澳門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危矣,一國兩制也就成為泡影。事關嚴重,與我們的基本權利、根本福址攸關,當要說個明白。

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下午,司法警察局突然傳召《澳門勞動報》社長何興國前往司法警察局,要求他就一篇文章作出解釋,並聲稱已有政府官員控告何興國誹謗。何興國認為有關文章乃指出社會現實,而市民的切身感受就如文章所說:「少了黑社會、多來了黑工。」故此向傳召官員說:「不需解釋。」
回歸後媒體首次遭官員起訴

何興國向記者指出,司警落案起訴他涉嫌犯誹謗罪的是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勞動報》刊出一篇專欄(《高官訪談》)文章《少了黑社會,多來了黑工》,司警官向他說,已有官員提訴,控告他(何興國)誹謗;有關官員並要求他就文內一段話「...黑社會趕走了,黑工卻請來了。當然,是經濟財政司和勞工局請來的他們,不是你請來的。問題是,他們有權請來,你卻有義務趕走他們,可是關於這點,實在是令人遺憾萬分。」作出解釋。作為該文的作者何興國表示,我暫時已無補充說明的必要了。

就記者所知,一年當中,沒有多少宗誹謗罪能被成功起訴的。在民間一般就以涉嫌者向被誹謗者解決幾句就了事,嚴重才登報道歉;至於官員就遭人誹謗而起訴的,澳門開埠數百年亦鮮有所聞,而今次可以肯定的是回歸後第一宗。澳門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是否倒退,今回的個案是試金石。

在西方民主社會,監察政府是傳媒的天職,所以政府絕少有起訴傳媒誹謗的個案發生,即使傳媒批評錯了或報道政府行為與事實不符,有損政府(包括官員)形象,只需傳媒作出更正或澄清,也就天下太平-政府(或官員)不向傳媒起訴了。現時特區政府的做法怪孆,令人憂慮。尤是媒體更擔心澳門新聞自由不保,以言入罪橫行,澳門的核心價格崩潰。
誹謗罪,侵犯名譽罪,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關於「誹謗」是這樣做出規定的。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 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

按照《刑法典》對誹謗的定義可知,本報社長何興國所寫的文章《少了黑社會,多來了黑工》根本不涉誹謗;即使文章當中,一些讉詞用字有欠精準,也拉不上是誹謗。我們特區政府當中的劣質官員是如何理解《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以及《刑法典》中有關規定的?

下期續談。

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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