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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6 16:21:22| 人氣279|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建築判頭吊詭行為剝削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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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四十二期 06.08.2008


扣薪索佣 偽造假單 外僱權益難保障


本報記者 王白石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最新公佈的數字,本澳今年首季的外僱人員已超過九萬人,預計半年之內數字將超過十萬。這批佔本澳總居住人口五分之一的外僱人員,主要分佈在製造業、服務業、建築業、餐飲業、偵查和保安等工作性質較為骯髒(Dirty)、困難(Difficult)、危險(Dangerous)的「3D勞動」行業裡,同時這些行業亦欠缺發展前途,本地人較不願意投身。當然,外僱人員當中,亦不乏服務於教育界、醫療界等高技術性人員。
  在博彩龍頭產業強勢吞嚥人資的情況下,輸入非技術外勞亦有無可厚非的需要。而這些依法來澳、持合法工作證的外地勞動人口,其實亦是為本地創造財富、持續發展付出著青春和努力的。但也許是基於地方保護主義,或是對外僱人員的生活及文化背景的不瞭解,不少本地居民對他們確實存在歧見,甚至仇視的心態,因此在社會上漸漸形式對立的局面。然而,拋開歧見,客觀聆聽外僱人員的心聲,亦不難發現他們往往會遭受某些黑心僱主的剝削,亦同樣與本地勞動人員一樣需要面對黑工、過界勞工的競爭。
判頭漠視政府規定扣薪索回佣
  來自佛山的李帆(化名)以合法外勞身份在澳門從事建築已有兩年多的時間,從他踏足地盤開工至今,每天都遭到扣薪壓榨,直至今年初僱主更無理要求他與二十八位同是來自廣東的工友「放大假」,甚至冒認李帆及一眾工友的筆跡,簽下偽造的請假信。李帆說:「零六年三月開始,我已透過勞務公司來澳門工作,一直服務於一個大型渡假村酒店的地盤,雖然政府規定建造業外勞每日薪金為四百五十元,但判頭公司並沒有理會,亦沒有根據我們與渡假村集團簽訂的合約,確保我們每月工作二十六日、月薪一萬一千七百元的條文,而是將我和其他同鄉分成三個不同的等級,分別支付日薪三百、三百五十和四百元的日薪;同時,由於判頭的要求,我們亦會被扣起每日五十至一百元不等的工錢作為給予判頭繼續聘用的回佣,因此我們每月的工錢大約只有五千至七千多元。」雖然李帆及其他來自梅縣、廣西等地的工友都不滿判頭的做法,但為生計,還是接受了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對待。
迫放無薪大假偽造假單
  到了今年,李帆等廿九位工友接到判頭的「放大假」通知,因此他們半年來幾乎都沒有工開,手停口停。然而李帆等的勞務合約是到今年十月才到期,這段時間內他們仍屬渡假村聘用的外僱人員,不能投職其他公司,同時還得繼續每月向勞務公司繳交四百元的服務費。由於回鄉無法找到工作,因此李帆等人都沒有選擇自動離職,而是繼續等待復工通知,心裡感覺猶如「半天吊」。在工人被迫「放大假」回鄉探親、覓新工作的期間,判頭公司每月仍要向有關當局提交工人的請假證明以確認他們仍然在職,然而人不在澳如何簽字?即使在澳的勞工,由於並非出於自願請假而是被迫停工的,因此都不肯簽假單,而判頭公司竟然想出找人冒認外僱人員的筆跡,偽造請假信,意圖不用支薪亦能保留外勞配額。
賠償「大細超」投訴無門
  七月四日,李帆收到判頭的解僱信,單方提前終止勞務合約。在協商賠償的過程中,李帆等廿九位外勞向判頭公司提出希望發還二年多來被刻扣的薪金,事件亦經勞工局及渡假村集團介入,最後判頭公司協議每位工人賠償六至七萬元,但時至今日,二十九位外勞中,只有其中十五人獲得補償並回到大陸,另外的十四人,包括李帆在內仍未得到資方的賠償金,仍然留澳追討。李帆說:「我們曾到勞工局求助,但是勞工局代表表示跟進事件的督察正在休假,其他督察不會協助跟進,叫我們等廿多天後負責事件的督察回去辦公後再投訴!但現在我們已被解僱,在澳門沒有宿舍可住,難道要我們睡在勞工局門口嗎?後來我們向一位勞工界議員求助,經其代理人與資方溝通後,我們才可在事件解決之前住回宿舍,但由於已半年無工開、無糧出,因此現在食飯錢亦只能向勞務公司暫借。」
  八月一日,李帆等十四位未獲賠償的工友,再度與判頭公司會面協商補償方式,但得到的答案竟是判頭推反之前的協議,從賠償六至七萬,改為賠償一萬九千至五萬元不等,至於如何界定金額的多少,資方並無解釋,李帆說:「我們只求一視同仁,為何之前的十五位外勞就獲賠償六至七萬,我們就只有一萬九千至五萬元?中間存在甚麼黑幕?這樣絕對不公平!絕對不能接受!我們外勞不熟悉澳門法律,常常受騙、受欺詐,勞工局又幫不上忙,只懂叫我們與判頭私下協議,即是將『球』抛給我們,到底政府有否認真監管?」李帆表示,本週會再與資方會面,如賠償未獲共識,不排除會採取法律行動追討。
判頭行為吊詭暗藏陰謀?
  從李帆的個案中,可以體會到某些僱主對外勞的剝削,而更值得深思的是,為何判頭公司已無需外勞在地盤工作,但仍然要維持李帆他們的配額呢?當中是否存在運用這些配額暗裡聘用其他工錢更低的黑工或過界勞工呢?而更吊詭的是,根據李帆的情況,原來只要外勞與僱用公司協議簽下假單,即使不開工,仍能「合法地」繼續留澳,若該公司與此等外勞續約或有其他公司聘用,就等於是可以無限期延長留澳時間,而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之規定,某些被認為其工作有利於澳門發展的外僱人員之家屬,更可申請與外僱人員聘用期限相同的逗留許可,間接提供了另類「移民」捷徑(雖然不能獲得居民身份證)。至於此等無實質工作的外僱人員在留澳期間會否從事其他過界工作或不法活動,則不得而知,但亦不排除樹大有枯枝,同時由於這些外勞能在獲聘期間多次自由往返大陸和澳門,如若有違規問題出現時,處理方式將會較為複雜。因此政府對外勞在澳工作情況應多加關注及抽查,同時在外勞續約時亦應謹慎小心,避免滋長違規者的僥倖心理,破壞社會和諧,並違反准予外僱人員留澳工作促進澳門發展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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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澳門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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