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署簡介
投資署 (BOI) 是政府機關負責獎勵促進在泰國投資之專屬單位。目前日常促進投資工作均由投資局 (OBOI) 執行。
投資署各部門之職務
秘書局:
─ 秘書局負責各行政工作,從財政簿記至人事及法律。安排會議,發獎勵証,承作不關其他部門之突發工作。
策劃及發展部:
─ 策劃及發展部創造促進投資計劃及政策,收集投資統計,籌作每年每月活動報告,以實現泰國投資成功
投資服務中心:
─ 此部門是BOI 的公共關係單位,分發促進資料,接待外客,介紹本地股東及政府人員。此部門還幫助獲得永久居留證。
國際事務部:
─ 此部門負責操作BOI的海外事務。記錄外籍在泰國投資統計,代表BOI在國外開會,還供應泰國行業資料。
區域促進投資部:
─ 本部與各區事務所連絡促進內地各府投資活動。使內地各行業明瞭從曼谷或外國的合資股東。
海外事務所:
─ BOI 設永久促進投資事務所於紐約、東京、西德尼、法蘭克福及香港。這些事務所提供外籍投資者所須各項事業及獎勵資料。
泰國內地事務所:
─ BOI 設四處事務所於東北部的呵叻、南部的宋卡、北部的清邁、東海案的春武里( 萬佛歲 )。 這些事務所提供予內地投資者及其他投資者關於在內地投資的資料。
促進投資部門第一部至第七部:
─ 這七部門處置促進計劃的各方面情況,其職務包括審評獎勵申請書,尋找幫助促進工業準則方式以及減少進口稅或免捐稅,與提高入口稅於競爭貨物,核准免捐機器和原料的進口稅,警告促進事業使其遵照獎勵證之條件,提供有關資料予投資者。
投資署的獎勵準則
保証事項:
─ 保証不致將投資之事業國有化。
─ 保証不致創設類似之公營事業,以增加競爭。
─ 保証不致對投資事業所生產之產品實施專賣措施。
─ 保証不採取價格管制。
─ 保証准許產品出口。
─ 保証不致由政府機構或公營事業免稅進口類似產品。
保護措施 ( 視情況需要可能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
─ 每次以不超過一年為限,對進口之同類外貨酌收額外捐,但此項稅捐最高不得超過外貨起岸 (CIF) 價格之50%。
─ 禁止進口將構成嚴重競爭之外貨。
─ 由投資委員會主席全權下令特別協助或減免稅負等措施,以保障投資事業之權益。
投資促進區之特別優惠:
─ 在公司准免繳付公司所得稅期滿後5年內,仍可繼續獲得50%所得稅之減免。未獲准免繳所得稅之公司,自產生收入首日起算5年內,亦同獲此項優待。
─ 特准加倍計列運輸、水電等費用,以抵減其應稅收益。
─ 自首獲收入之日起10年內,得自公司應稅收益中扣減投資於基本設施之成本支出,惟最高不得超過該項成本之25%。
對於外銷企業之優待:
─ 對於進口原料及配件免繳進口關稅。
─ 對於供再出口用途而進口之貨品,免除其進口稅。
─ 免除出口關稅。
─ 得自公司應稅收益中,扣減今年度出口增加額之5%,此項出口增加額不含保險費及運費。
稅負優惠:
5.1 計劃設在曼谷、北欖、龍仔厝、佛統、暖武里、巴吞他尼 ( 第一區內之府 )
1 機器之關稅及稅捐均不得減免。除非外銷超過總銷額的80%, 或 設廠在工業區或促進工業區內。這些計劃將得減50%機器關稅。 5.1 2 公司所得稅不得減免。除非其外銷超過總銷額的80%及設廠在工業區或促進工業區,將得三年免徵優惠。
5.1 3 外銷超過總額的30%之計劃,免徵原料或主要材料關稅1年。
5.2 計劃設在夜功、叻丕、北碧、素攀、紅統、大城、北標、坤西育、北柳、春武里 ( 萬佛歲 ) ( 第二區內之府 )。
5.2 1 減50%機器關稅。
5.2 2 免徵3年公司所得稅,若廠設在工業園區或促進工業區,可延至五年。
5.2 3 外銷超過總銷額的30%之計劃,免徵原料或主要材料關稅1年。
5.3 其餘57府連廉差挽 (Laem Chabang ) 工業區 ( 第三區與特別促進投資 區 )。
1 減50%機器關稅。
5.3 2 免徵6年公司所得稅,若廠設在工業園區或促進工業區,可延至8年。
3 外銷超過總銷額的30%之計劃,免徵原料或主要材料關稅5 年。
5.3 4 依1977年促進投資法規第35節之特別優惠如下:
在公司准免繳付公司所得稅期滿後5年內,仍可繼續獲得50%所得稅之減免。
從第一銷售日起10年內,特准加倍計列運輸、水電等費用,以抵減其應稅收益。
得自公司應稅收益中扣減投資於基本設施之成本支出,惟最高不得超過該項成本之25%。
優先事業:
─ 投資署列出下面5行業為優先事業:
公共運輸。
公用設施。
維護環境。
直接與進化技術有關。
基本工業。
─ 這些計劃無論設在那個地方,都可得到優惠如下:
免徵8年公司所得稅。
減50%機器關稅。
在第三區設立之計劃,豁免機器進口稅。
獎勵研究及開發:
豁免法人所得稅增加3年,然和原本有的,加起來不能超過8年。
得到獎勵者必須投資不少過得到豁免法人所得稅之一倍以上。
必須有委員會認同用於研究及開發之機器、工具及器具。
必須有委員會認同之泰籍資深人員。
得到獎勵者可進口所要運用在研究及開發方面之機器及工具8 年,從此進口之日開始算起。
投資署的作業程序
*取得促進特權的程序
促進特權的申請及授與
─ 期望依促進投資法獲得促進特權的投資者,必須填寫申請表二份,申請表可向投資局的投資服務中心索取,然後呈交促進投資部及委員會來決定。
計劃獲准後的行動
投資局在核准日期後十五天內,將書面通知申請者,詳細說明條件,特權及授與的利益,同時附上投資執照申請表一份,及核准通知一份。
在收到投資局計劃核准信後,申請者必須在一個月內以書面答覆。如有任何改變或欲求特殊的條件或特權,亦可同時提出。
如果申請者無法在限定時間內答覆,應將說明信寄給投資局,該局將考慮延長時限一次不超過一個月,最多不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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