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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子公司人員薪資支出、保險費及伙食費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派駐子公司人員薪資支出、保險費及伙食費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所明定。該局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支出、保險費、伙食費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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