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申请书(2)
申请人: 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台湾全资企业)
申请人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留庄村南。 邮编:100117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女。
电话:89580423
委托代理人: 公司法律顾问
电话:89580423
被申诉人:顾金友,男,1962年8月5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华丰家具厂厂长
被申诉人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前北营村
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06444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654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
请求目的:
一、2003年8月起未增容前每年租金为6万元/年。(因出租方负责提供电力不足130KVA被判减为12万元/年;若依租赁合同约定不足250KVA,理应定为6万元/年似较合理;实则依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承租方有权提出要求出租方退还租金及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一家来自台湾拥有多项专利和技术优势及人材的建材加工企业,投入价值近千万元人民币的专用机械设备、资金等。虽在03年“非典” 耽误了入驻,但完全赶上了国内房地产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机,早应是成本回收,且应占有一定份额, 稅收和效益翻几番的良好局面。
但就是在这个通州区宋庄法庭李大法官三纸枉法裁判的迫害下,变成了今日进退维谷的伤心之地。
案情脉络很清晰:两条线, 一个焦点。白纸黑字合同明明白白。(见合同)
1、(2008)二中民终字第06549号民事判决租金12万元/年(申请人负责)
2、电力由80KVA 增容至250KVA(被申请人负责)
一审
一审法官李迎新,毫无常识和法律意识,只保自己乌纱。不管当事人死活。
胡乱挥舞大棒。糊里糊塗的做了相反的判决,为申请人埋下了一桩又一桩祸根。
二审
二审不仅没起到匡扶正义,改正谬误的功能,反而成了荒堂的保护伞。完全变成了用一个新的更大错误掩盖第一个错误的恶性循环。明知不对自找台阶下而已, 流行一句官谚杀也有理, 放也有理。
虽然08年通州区人民法院张文林庭长还了增容250KVA的公道, 但迟了5年的部分公道, 让人欲笑无声。 前边5年的苦水,累累的冤枉债谁来还,慌慌不可终日。但坚信自古有靑天, 政府有淸官,太平盛世求太平。
借此进言这种只能为藏污纳垢之派出法庭,仅以方便诉讼当事人而立,弊大于利。因为只方便了违纪违规的“官司托儿们”,苦了平头百姓和我们这些“外来户”。法律的公平、公正是全然荡然无存,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特别像李迎新这种据说区里有背景的法官,更是弊大于利,从诸多判决文书,此人官运亨通了,可当事人处境越来越悲惨了。但就此案计,被申请人也未必是受益者,因为03年之初30万元就能完成的增容项目,今恐怕50万元也不一定能完成任务了。当然已收取的30多万房租费加上23万多万拆迁赔偿费,已经够了。
让人感到更可悲的是,被法院多次保护的对象是一桩典型的“以租代征” 并不合法的自然人,被申请人(浙江人)低价从农村租来土地,转租高价牟利的典范,与一个弘扬法治的国度大相径庭。
今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对以上一系列枉法判决据实核查,发回重审,举行听证会。倾听我冤情,支持我诉求,还我公道,正我近百万在大陆台商之名,维护国法之公正!
附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5. 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 补充协议书复印件1份
7. 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
8.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的报告复印件1份
特此申请
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9.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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