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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6 19:42:28| 人氣1,539| 回應0 | 上一篇

地籍測量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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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問題

 

1.

Q:

重測區內的測量標應該如何保護?

 

 

A:

重測區內設置的四等三角點、精密導線點、圖根點等是測量時所用的根據點,希望大家共同保護,不要移動或損毀,如有移動或損毀者,除影響爾後測量作業及民眾產權外,並須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或責令賠償。至於重測區內之土地界標及輔助界標亦請大家妥為保護,以標示土地之正確位置,避免不必要之糾紛。

 

2.

Q:

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A: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3.

Q:

如何申請土地複丈?

 

 

A: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4.

Q: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A: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5.

Q:

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A: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6.

Q:

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A: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
(a)鄰地界址。
(b)現使用人之指界。
(c)參照舊地籍圖。
(d)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7.

Q:

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A: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8.

Q: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A: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三十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設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

 

9.

Q:

何謂分割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A: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其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10.

Q:

何謂合併複丈?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

 

 

A:
(1)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2)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11.

Q:

何謂建物測量?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A:

(1)

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2)

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12.

Q: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

 

 

A:

(1)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

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建物位置圖之測繪,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3.

Q: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

 

 

A: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14.

Q:

申請地籍圖謄本及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費用如何計收?

 

 

A: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a)

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

 

 

 

(b)

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c)

電腦列印:每筆二十元。如以傳真申請另加收郵電費新臺幣五元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之閱覽: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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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地籍圖重測根據那些法令?

 

 

A: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16.

Q:

何謂數值地籍測量?

 

 

A:

狹義:

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

 

 

 

廣義:

是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三角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點等觀測結果輸入電腦,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列出報表等自動化作業,提高測量之精度,健全地政資料。

 

17.

Q:

為什麼要實施數值地籍測量?

 

 

A:

人們對測量精度之要求日漸提高,圖解法測量已難以適應高地價需求。電子計算機的發達及普及,使得數值圖籍資料與文件資料連繫在一起,同時處理可提高行政效率,並加強服務的功能 為促進各類土地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必需提高地籍測量精度及健全地政資料,以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實施數值地籍測量可作為其基礎工作。

 

18.

Q:

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實施推廣情形如河?

 

 

A:

政府為加強為民服務,提高測量精度,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特引用高科技精密測量儀器及電子計算機等設備,自七十年度起先在彰化縣員林鎮試辦採用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試辦結果因界址點復原正確,地籍圖可依實際需要以任意比例尺展繪,邊長距離量測正確,成效良好,普受民眾肯定,故予逐年推廣,並自七十八年度起在人力訓練、儀器設備等均齊全之情形下,全面採用數值法辦理地籍圖重測。

 

19.

Q:

在地籍圖重測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配合重測工作進行?

 

 

A:

按地籍圖重測地區的土地原已經測量登記,依據土地法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首先要辦理地籍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到場指界,自行設立界標,測量人員再依據地籍調查確定的界址位置測量。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籍調查時,應注意下面幾點,並請充分的和地政單位配合,以利重測工作順利推行:

 

 

 

設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市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明顯易認的界址點,會同四鄰關係所有權人共同認定並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駐地重測工作站領取)。 

 

 

 

按期到現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有關產權憑證,到現場將土地四至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的地籍調查人員,調查人員才可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記載所有內容和界址標示欄內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不是一致,都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逐項認定後,再予以簽名或蓋章。

 

20.

Q:

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麼樣處理?

 

 

A:

土地如果被水流失或者土地已成道路、水溝、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形,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定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認定;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複丈鑑定界址,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的依據。

 

21.

Q: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重測工作不清楚,應該向那些機關詢問辦理?

 

 

A: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得於公告期間內攜帶地政機關所發的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當地的地政事務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免費閱覽重測後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對重測結果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向閱覽處人員詢問,閱覽處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

 

22.

Q: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時,如何申請辦理?

 

 

A:

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將異議複丈的理由和事實經過、四鄰的土地關係人姓名住址等一一填入,向本處測量大隊繳納複丈費用每筆新台幣肆仟元,由測量大隊訂期辦理複丈,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辦理有關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通知退還。

 

23.

Q:

土地界址糾紛,經向縣、市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 如何處理?

 

 

A:

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24.

Q:

何謂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A:

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繪製而成,戶地資料則以圖形方式紀錄在圖紙上,故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形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於是利用數位板、坐標讀取儀或掃描儀將地籍圖上之界址坐標以數值方法紀錄起來,稱為「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25.

Q:

圖解地籍圖數值化後有什麼好處?

 

 

A:

因為圖解地籍圖會隨著時間逐漸破損、變形,若將地籍圖上每筆土地的位置及界線數化起來後,即可將地籍圖現況以數值方式予以永久保存,如此將可提供土地複丈參考使用及快速核發地籍圖謄本,以提高便民服務品質。並於轉換成數值圖檔後,可提供其他如農政、交通、工務等單位作圖層套合分析使用,以配合國土資訊系統發展,建立土地基本資料庫。

 

26.

Q:

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A:

臺灣地區之地籍原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炸燬,目前本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使用之地籍圖,大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使用迄今已逾九十餘年,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近二十年來,經濟快速發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致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異動,使得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盡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精度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科技的技術,正確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地目、面積等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27.

Q:

如何辦理地目變更﹖

 

 

A:

地目變更應由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檢附有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檢附文件為﹕

 

 

 

(a)
建築管理前已興建之舊有合法房屋申辦地目變更為「建」者﹐應檢附房屋稅﹑水費﹑電費﹑房屋設籍等證明文件之一。

 

 

 

(b)
都市計畫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指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申請變更為「建」地目者,均須附建築使用執照。

 

 

 

(c)
交通水利用地變更為其他地目﹐應附主管單位證明文件。

 

 

 

(d)
墓地變更為其他地目或其他地目變更為墓地﹐應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e)
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附具之證明文件。

 

28.

Q:

有關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之不動產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A:

(1)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明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凡涉兩岸之不動產繼承登記案件,得由在臺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於繼承系統表切結「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大陸地區繼承人主張繼承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後受理登記。

 

 

 

(3)

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得免附未會同申請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僅於所附繼承系統表切結,並得檢附被繼承人在台初次設籍之戶籍資料。

 

 

 

(4)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文書,形式上可推定為真正,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仍應由地政機關審查。經驗證之大陸地區文書,如與申請案所附之其他文件、資料內容一致無矛盾或疑義,即無需查證,如有疑義或必要時,始以個案委託該基金會查證。

 

 

 

(5)

臺灣地區繼承人申辦登記之遺產如超過一戶以上之不動產,除臺灣地區繼承人與大陸地區繼承人就「賴以居住之不動產」之認定達成協議,有確實證明文件,得依法辦理繼承登記外,應由臺灣地區繼承人以司法途徑確認其不動產是否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後,再辦理繼承登記。惟如大陸地區繼承人不明時,得以臺灣地區繼承人自行切結「該不動產確係在臺繼承人賴以居住,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為之,繼承人間如有爭執,再由其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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