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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09:04:32| 人氣1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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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現金而不能證明其用途,該現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一個月住院期間,密集自其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共計300餘萬元,經向醫院查明該段期間就診情形,甲君因梗塞性腦中風住院治療,且失能導致臥床狀態,無請假紀錄。另繼承人雖主張前揭款項皆由甲君之配偶取得,並已全數支付甲君醫療支出與尋求民間療法及宗教習俗法會等相關費用,惟未提供相關憑證供核,該局乃將已查得醫療費用35餘萬元扣除後之餘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大額現金,繼承人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98041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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