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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是否得就其持分範圍內,申請建築執照?

共有土地,是否得就其持分範圍內,申請建築執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1975-04-07
內政部64.4.7台內營字第626781號函
按共有之土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固為民法第八一九條第一項所明定」但如為共有人以共有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標的,則非僅為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依同法第二項自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於他人土地起造建築物,依同法第八三二條係屬地上權設定,此為土地設定負擔行為之一,依同法第八一九條第二項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為之。

最後更新日期: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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