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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22 05:51:52| 人氣3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加工出口區海轉空空運出口報單填報項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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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空運出口貨物由海
運轉空運系統一段式通關作業出口報單部分填報項目已予修
正,有關填報項目為出口報單第十二項收單編號或託運單號
碼,以及第二十三項出口船︵機︶名及呼號︵班次︶,請海
、空運報關業者注意。 

 第十二項收單編號或託運單號碼方面,海運者可填裝貨單
之﹁提單參考號碼﹂;空運者則應填列託運單號碼之﹁分號
﹂︵主號則填列於船機名航次欄︶。

 出口船︵機︶名及呼號︵班次︶方面,海運者填載運該報
單所申報貨物之船舶名稱、四位或六位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
字摻雜之呼號,船名及呼號可由裝貨單上查明。空運者,則
航次欄應填列託運單主號,船舶呼號欄應填列出口機名及班
次,機名填航空公司及英文簡稱︵二位文字碼︶,班次則用
阿拉伯數字︵四碼︶填列。如屬國內交易案件,該欄填﹁N
IL﹂。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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