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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發布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部分規定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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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發布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部分規定 生效  20170221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關務署昨(二十)日發布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其中,營業稅自行具結廠商須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常年委任報關業之登記。廠商申請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由各關區關本部(單一窗口)受理,每一廠商限向一個關區申請營業稅自行具結之資格,經核准後編列「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並由受理之關區負責建檔,其他關區一體適用。

辦理記帳及沖銷報單填報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記帳之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50、51、74,「營業稅記帳廠商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二)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營業稅記帳廠商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三)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非保稅產品,於駐區海關申報B9出口報單出口須辦理沖銷者,該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營業稅記帳廠商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且應逐項於「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第一項填報「NB」非保品代碼,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四)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單。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存於海關網站,供廠商查詢,並於次月十二日前造送營業稅記帳沖銷資料檔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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