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6-08-16 01:44:27| 人氣2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業者投書—請航商及船代業勿再阻撓關稅法20-1條執行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業者投書—請航商及船代業勿再阻撓關稅法20-1條執行   20160816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梁翠華/台北報導】昨日有業者來函本報表示,請航商及船代業勿再阻撓關稅法20-1條執行,並呼籲海運承攬運送業者要一起來捍衛自己應有的傳輸分艙單權利,並請海攬公會為本業業者的權利善盡把關的責任及薦請運送業相關主管機關(財政部與交通部)主動做好監督與管理,相關法規的施行勿被動等待相關業者自行磋商,一起為台灣打造更好的轉運環境,吸引更多國際轉運貨來台,用實際行動為港口發展及國家經濟做出實質的貢獻,實現台灣成為亞洲轉運中心及讓台灣成為世界運籌中心跨出第一個里程碑。

業者表示,針對關稅法20-1條─由海運承攬運送業者自行傳輸分艙單,兩年前在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附帶條文:「海運轉口貨物艙單先予開放承攬業申報,至海運進口貨物艙單及海運出口貨物艙單部分,請財政部及交通部於2年內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修正後,再予實施」,此法通過到今年8月20日即將屆滿兩年,薦請財政部關務署及交通部針對關稅法20-1條依法公告。

根據航業法及民法的條文說明,台灣的海運承攬運送業就是無船公共運送人,海運進出口散貨是由海運承攬業者承攬與運送及負其相對的運送責任,所承攬的貨本應由其向海關傳輸分艙單,此道理與操作原則世界皆然,台灣自然也不能免除於外,如此才能與各國的業務操作銜接及與國際接軌。

同時,該業者也呼應日前陽明董事長謝志堅報上所提:「台灣本土貨源減少,為避免台灣港口邊緣化,必須加速增加轉運貨來台」,而要國際轉運貨來台轉運其中關稅法20-1條(由業者自行傳輸分艙單)是至要的關鍵,如此業者才能免除來台轉運不必要的報關費與文件費,讓此業務在台灣操作具有國際競爭力,讓台灣有機會成為亞洲與世界的轉運中心。

然而航商(如陽明、長榮、萬海本身又兼具代理身份)及船代業者為自身既得不合理的利益,針對立院已經通過的關稅法20-1條還是百般地阻擾他的施行,先前船聯會對外不實宣稱本業MCC(多國拆併櫃)只操作一個貨櫃,單沛華一家業者今年已經操作超過百櫃,更遑論本業其他業者操作的總數,若有如此不實的言論,汙衊本業及混淆社會大眾視聽,必追究其法律責任,甚至請託立委給相關部會施壓要求暫緩實施,希望被請託的相關立委,請你們要分辨是非公理,勿淪為航商與船代業者的打手,新政府已上任,請航商秉持業者的良知,勿要再為了自身的私利,而阻斷國家港口的提升與國家經濟發展的機會。

台灣新生報航運網

台長: ccc
人氣(243)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