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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19:58:32|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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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警無罪 言論自由無極限?@E@@E@

太陽花學運後的路過中正一分局案,高等法院改判洪崇晏等無罪,由於所涉皆屬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致不得上訴第三審,此案就因此確定。只是針對同一案件,從第一審的有罪到第二審的無罪,總讓人對台灣的司法感到困惑。



路過中正一分局所引發的警民對峙與衝突,最可能觸犯《集會遊行法》第30條,即於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罪。故路過群眾未事前申請許可而集會遊行,警方因此要求解散與驅離,自屬於依法執行職務,若對之謾罵、怒罵,就應成立本罪無疑。惟根據大法官於2014年3月所做出的釋字第718號解釋,針對非即刻舉行的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在難以期待事前申請許可下,基於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結社權的思考,就此部分做出違憲宣告,並限期於2015年1月1日失效。除此之外的集會遊行,仍維持事前須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

關於集會遊行採事前申請,且由警察機關許可的制度,一向有侵害人民結社權之質疑,甚至也有大法官限期失效的要求,但《集會遊行法》至今卻仍未更動。這對現今於立法院擁有多數席次,且於在野時極力主張廢除事前許可制的民進黨來說,實顯得相當諷刺,也會因此立法怠惰,致造成認事用法的爭議。如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若被界定是偶發性集會,即便立法院至今尚未修法,卻因大法官解釋,言明無需事前申請許可之故,就不屬非法集會。警方因此所為的任何措置能否稱為依法執行職務,就會有很大的問題存在,致連帶牽動侮辱公務員罪成立與否。就算認為警察是依法執行職務,但還得認定是否有侮辱、誹謗之事實。雖然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卻非毫無界限,只是現代社會如何界定侮辱或誹謗,總充滿著諸多的不確定性,致會造成因人而異的各自解讀。比方說,在路過事件裡,當事人指責分局長「無恥、下流」等,不僅就一般人的觀念裡,已是對人格的極大羞辱,也逾越了言論自由的界限,致成為台北地院以侮辱公務員罪論處的主要理由。只是依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只要是基於善意發表言論,而對可受公評的事項為適當評論,就可阻卻侮辱罪之成立。故對於謾罵分局長之言詞,未嘗不可指稱,是基於對警察執法不當所為的適當評論,這或許也是高等法院改判無罪的重要理由。或許路過中正一分局案,不管判有罪、無罪,都有其正當化基礎,卻肯定帶來警察執法的不知所措與動輒得咎。如何畫清言論自由的核心與界限,必是司法的當務之急。(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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