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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0 18:45:08| 人氣2,029| 回應0 | 下一篇

檢察官「李芳瑜 」顛倒事實濫權起訴 知法不守法的檢察官濫權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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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文章  udn司法正義之鳴

投訴文全文

檢察官「李芳瑜」未查明真相 濫權起訴 顛倒黑白

案件-102(偵字)9093

開庭時間;102621日 上午950

知法不守法的檢察官濫權之事實

這本是一件很小的的車禍,車子無損害,人也只有小擦傷,休息幾天自己會痊癒,肇事者為了錢計畫性設計提告,後又主動撤告閃人脫身,檢察官.不但不肯查明真相竟然不遵守中華民國交通法律條文,顛倒黑白濫權起公訴之事實。( 鐵證如山證物 -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

所謂「無中生有的肇事逃逸」事件正文
 -
看不懂的起訴書跟事實真相180度大出入

肇事者 ( 簡稱A ) 本人受害者 ( 簡稱B ),於民國102227上午1130分左右,A梅豐街左轉進化路超速及未禮讓直行車強行左轉,發生擦撞,導至本人先連人帶車倒在摔地並受到擦傷之事實。( 鐵證如山 )  證物 -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

「鐵的交通規則及刑法誰違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現行條文內容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道路交通規則第102條新制規定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

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刑法第 277 條蓄意傷害他人之「傷害罪」

三秒鐘的車禍事故分析

「本人綠燈後直行第三秒被左方來車快速撞到在地還掰什麼 ? 誰是肇事者

先有肇事因,後有擦撞的果,誰是肇事者 ?

事實 -  1

物證 -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

A騎機車過馬路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交通規則第102條,超速又強行左轉才有擦撞的發生,關鍵三秒鐘即發生事故。

當時本人在育樂街口等紅燈,左邊為一小汽車與我並排,綠燈亮了以後小汽車先行,本人緊貼著小汽車右後方緩慢行走,重點是我在慢車道小器車在快車道未重疊,車速約30,我啟動車子第三秒即被左方快速來車撞倒在地,

當時我只走了約1公尺,進化路面寬均超過10公尺,同樣的時間車速快慢不 同,也就是說我走一公尺A已走了10公尺A的車速至少是我的三倍才有可能三秒衝出10公尺,我左前方的小汽車也未過中線,本人與A未會車,根本沒看到 她,也不知她怎麼從左邊衝進來,但是,可以確定的是「A方百分百超速」。

 「時速30怎會發生車禍」事實勝於雄辨

十次車禍九次快,車速30發生擦撞的機會微乎其微,總有另一方是超快才有碰撞的時機產生 !

我一直跟檢察官強調我的車速30,並且一點違反交則的情況都沒有,如果腦筋清楚應該往下查,不是,不讓我說了 !

如果兩方都沒超速那會有擦撞發生,A若車速50以內還未過中線,兩方就不可能會擦撞點發生,為什麼一個連都小學生都能判斷出來的簡單邏輯,吃公家飯的檢察官大人看不出來,還要我寫出來。三秒鐘要怎樣的速度才可以衝10多公尺呢 ?

A看到我不但未煞車還硬撞,觸犯刑法第 277 條有蓄意傷害他人之傷害罪」

事實 - 2

物證 -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

我後來才發覺該十字路口的高低落差,也就是說我直視前方就無法查看左方車況,除非我的頭左轉45度才能查明左斜方車況,加上左前方還有一部小汽車,檢察官說我未注意前方來車,我的前方根本無車,左前方有一部小汽車,我與A完全沒會車,A是突然從左邊衝進來,不是前方,後來協商時A說有看到我,我跟她說完全 沒有看到她,怪的是她既然看到我為何還敢強行左轉撞我,為什麼沒煞車。

A左轉當然一定會看到我,因為她對著我騎車,可清楚看到我沒看到她,我的前方無車,我看不見她,A方衝撞我之事實明確,沒有狡辯的空間。

被撞者活該嗎 ? 左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關於這點,律法寫的清清楚楚,象徵正義的檢察官大人有什麼看法呢 ?

( A觸犯刑法第 277 條有蓄意傷害他人之傷害罪 )。我如果驗傷提告A蓄意傷害,並有畫面為證「鐵證如山」,檢察官大人起不起訴她。

為什麼這事件雙方只有一輕微擦傷,並且車子完好沒掉一顆螺絲釘,那是因為我的車速只有30,洩去A大部份的衝撞力道,我的30車速救了她也保了我,換言之,我是她的救命恩人她應該謝謝我。

( A超速違規及左轉未禮讓直行車路權之事實,檢察官避重就輕,不問也不查,也不讓我完整呈述事實,屢屢打斷我的發言,只問想問的,記想記的,因此起訴書跟事實有180度大出入  )

「雙方協商了十多分鐘有了結果」

事實 - 3

物證 -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

人證 - 路過的老太太

首先,本人是事件受害者,處理與協商是基於人道,本人被違規者先撞倒在地,我與A現場協商至少有10分鐘,也達成共識,( 各自處理自己的車子修護問題,不需為了幾千元上法院吵 ),做夢也沒想到A後來計劃性反悔還提告 !

本人被撞倒地後,怕後方車子撞我很快就爬起來,直覺安全性於是把自己的車子扶起查看並移到路邊,之後本人過去查看A,她很快就站起來並無大礙,我怕後方來車有危險也把車扶到路邊,我查看雙方車子並無大礙,雙方車子均OK一顆螺絲釘都沒掉全車完整無缺,是一個不必要的小擦撞,我想 - 人車都平安,沒必為了兩三千元上法院打官私。

我向她解說「A超速並強行左轉為事發原由,A似乎是誤判了我與小汽車之間的縫隙」A首次跟我提到修車費的事,並說車子不是她的,我表示不會讓她賠我修車費,但我也決不會賠她一毛錢。A前後跟我提了三次休車費的事,但A車子外觀上完全無損害。

協商後她並無異議,A確實有隔著口罩說 () ,我很清楚的聽到。A也沒說 () (不行) ,我認為事情已解決才決定離開現場回家處理事情,現場有第三人目擊路人老太太加入我們協商,她用台語說如果人沒怎麼樣不用叫警察打官私很麻煩,A口頭同意 我的方案後,我才離開 ! 她也有用手機拍下我的車牌記錄存證,我想這件事就算是圓滿解決了。

「肇逃死傷的界定」

所謂肇逃罪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

逃逸者,……

首先再次強調,我是百分百守法的受害者,既沒違規也沒肇事更不需要逃,查看並與A協商是基於人道立場,應該的。

AB方都摔車也都有擦傷,肇事主因是A違規在先,我們交談了至少有十分鐘,跟檢察官寫我肇事又不管A立刻離開,但完全不是那麼回事,檢察官不了解事情真 相,也未當庭一起查看路口監視器畫面,完全聽信A的說法,只問想問的寫想寫的,我很多回答都不見了 ! 一個半小時的警察局筆錄妳只用了三分鐘就草草結束。

三秒鐘發生的事故很簡單就可以弄得很清楚,不需聽我或是A強辯,黑就是黑,白就是白,真相只有一個,花一分鐘大家一起看路口監視器,看看到底誰在說謊 !

所謂致人死傷法律條文並沒有定義的很清楚,我倆是那種輕微的碰撞擦傷,並無大礙,休息幾天就會自動痊癒。

我不明白所謂死傷的界定,但問題是我並非肇事者,當兩人都受傷及摔車的時後如何界定對錯,違規者當然要負全責。

「庭外A方主動提合解」

這件事從頭到尾我就沒有合解的打算,我雖有A的電話但從未打過,我希望法院上大家一起在庭上看畫面把真相找出來,誰是真的肇事者,不是我或是A自說自話。

開庭當天我一到場,A的友人就問我想不想合解,我首先說 (不用),一起看監視畫面就知道誰是肇事者,當時我還傻傻的以為中華民國的司法一定很公正,

當我說會提「誣告」時坐一旁的A緊張激動的哭起來之後跑去廁所,過一會我在走廊又碰到A的男朋友,他又問我想不想合解,A不想再來出庭了也沒為了多少錢,我就答應,他叫我跟A口頭道歉這件事就算了並願無條件撤告,於是這件事在開庭前有了一個結束,A無條件撤告。

本來我還想第一次庭後告A誣告,但A方既然無條件撤告就做罷 ! 放她一馬 !

A方事先是做過沙盤推演,這個官司打下去不但討不到好處,還可能把她違規的事給捅出來,於是先閃人脫身 !

本人當時亦相信司法會查明真相,沒想到檢察官完全一面倒聽信A說法,不一起看物證,也不聽我說,讓我非常震驚,原來這是中華民國的司法。檢察官毫不遮掩自編自導歪曲起訴書。

檢察官憑那一點認定A是真話,憑那一點認定我是假話,請把證據拿出來,某些人的「自私」「貪婪」在這一個小小事件裡表現出來。

利用「肇事逃逸法」賺合解金教戰法

我最近上網路查才發現,利用「肇事逃逸」賺合解金事件很多,很多受害者提出警告要小心,口頭合解後一定要再寫雙方書面同意書,我當時那會想那麼多。

手法 - 雙方在事發現場口頭合解,待某方離開後,想要錢的另一方再打110驗傷提告,通常另一方為了怕麻煩會主動提合解,並支付合解金,常常非肇事人明明是件小車禍還要賠錢的情形,手法高明令我嘆為觀止。

明白的說就為了一個字「錢」

A明明已跟我達成共識,我離開後,「利用肇事逃逸法賺合解金」模式出現,先假合解,後報警,驗傷,提告,等待我的回應,跟網路詐欺事件手法一模一樣,在交談十分多鐘過程裡,她常播手機給朋友,一直沒通,何方高人指點A這樣玩法律我就不清楚。

A方千算萬算偏偏我就是不想合解,我是當事人最清處真相「肇事的還想要錢」怎麼可能。

「檢察官成為A的誣告共犯」非事實起訴書出現

檢察官一開始就誤把我當「肇事者」,把「肇事者」當「被害者」,面對一個完全陌生的新案件未盡詳查,檢察官的第一問是 - 你是否在某時把A撞倒,我斬釘截鐵的回答「是A撞我不是我撞她,可以看路口監視畫面」,接著我要說當時的情況講沒幾句就被打斷,檢察官的預設立場問題被我一一回擊,我說我完全遵守交通規則車速30,頓時檢察官無話可說又突然冒出「你未注意前方來車」,我回答「我的前方沒有車子,左前方有一台小汽車」,檢察官就開始不耐煩,叫我看記錄簽名,整場雞同鴨講,所有的事實完全沒有查證,只問想問的,我三分之二的發言都沒做記錄,三分多鐘問案完畢,當然也未查看影相還原真相。

檢察官大人似乎邏輯判斷有問題,A從我「左邊」衝出來,跟我注意「前方」有何關連。

檢察官憑那一點相信A是真話,A本身就是事件的肇事者,檢察官連事情的一成都不了解也完全不給我說前因後果的機會,三分多鐘草草結束 !

開庭的目地就是為了查明真相,這一庭完後還是各說各話,明明有物證又不看,聽信A方肇事者編的假故事,

「路口四台不同方向的監視器」是搓破A方謊言的最佳證明,誰是「肇事者」馬上浮現,

我本認為出一次調查庭這件事完結,我先被撞還有鐵的物證,誰怕誰 ! A方庭前就主動撤告不玩了 ! 沒想到檢察官未經查證加油添醋起訴本人,把爛攤子丟給法官,還要讓我再跑法院解釋,本人已十年未進過法院,我家還有一個行動不便90歲的老先生要照顧,造 成我身心莫大的困擾。

答辨論 - 真相與起訴書非真相

1檢察官說我騎車肇事,致A倒地受到傷害 「這只是A說的,並無查證,有證據不看,反而聽信口說」

物證 -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

事實-

A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交通規則第102條」,超速又強行違規左轉才有擦撞的發生,本人完全守法,綠燈後才直行車速30,三秒鐘即被左方 來車撞倒摔地,A看到我不但未煞車還硬撞,不固本人的生命安全,觸犯「刑法第 277 條有蓄意傷害他人之傷害罪」請問 - 我違反了中華民國交通規則那一條,本人肇了什麼事 ?


2
我未報警叫119並自把車推手之後即立刻駕車離開

物證 -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

事實-

首先,我是受害者,任何協商是出於人道,我當時在家附近三分鐘車程送花打算送完立刻返家,沒帶手機跟錢包,事發後我立刻跟A說明沒帶手機之事實,A從頭到尾手裡拿著手機晃來晃去,一下打一下不打,在我跟她協商的十多分鐘裡她可以判斷接受我的提議或報警,她沒打119也沒打110,我們談了十多分鐘後有結 果,A口頭同意我的提議後我才離開,我清楚聽到A隔著口罩說 ( ),她也用手機拍我的車牌號瑪,有什麼問題可以很容意找得到我

3 A方受傷之事實

物證 -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

事實-

B被撞受傷摔車之事實發生在先,並且錯在A違規,碰擦撞傷我手上腿上都有,為何我摔車受傷之事實檢察官問也不問毫不關心,也未釐清誰是肇事的根本,明顯兩套標準,明明我是「受害人」被說成是「肇事者」,實在太離譜了 !

當雙方都摔車與擦傷的時後應先平等對待,先找出誰才是肇事者,否則我會問 - 為什麼她不給我錢而我要給她錢,為什麼她不幫我叫119我要幫她叫119,她怎麼不擔心我會不會腦震盪,我的人權在那裡。

以上事實跟起訴文天南地北,A方自認打不贏的官司主動無條件撤告閃人,檢察官卻自行加油添醋自編自導濫權起訴,等同認可市區可以超速,左轉車可以不必禮讓直行車,可以蓄意衝撞讓他人受傷,可以不負責任的說謊捏造事實,而我百分之百遵守交則又有物證的被她說是肇逃。

結語 - 打不贏的官私誰要打

如果照檢察官起訴書說法屬實,A打官司一定贏,還可賺一筆合解金,豈會輕易的放過我 !

雙方都只是小擦傷卻大費周章又打119又打110還去驗傷作筆錄,耗時又耗神,不就是為了錢,但是她心裡明白事情的真相及她的過失,因此無條件先撤告閃人,「打不贏的官私誰要打」。

A方根本就是肇事者 ! 檢察官大人憑那一點認定她是真的,憑那一點認定我是假的,請把證據拿出來,不是光用嘴說 ! 事實上不先查清誰是真的肇事者後面根本走不下去,三秒鐘的車禍真相「一翻兩蹬眼」檢察官根本沒看過。

現在很多車禍蟑螂教戰守則,利用肇事逃逸之法事後驗傷向對方提告要錢,偏偏我就是不想要合解,我為什麼這樣有把握,因為我是當事人最清楚事情的真相,誰怕誰 !

三秒鐘的車禍看監視影帶看「鐵的證據」一切都清楚,何需浪費司法資源

本人是一奉公守法的公民,十年未進過法院,也沒有任何前科及不良記錄,也沒有過車禍糾紛,清清白白,怎可任由一個沒有判斷力的檢察官大人「栽贓嫁禍」,本 人當然要捍衛我的名譽到底,檢察官在庭上易怒情續極其不穩定,在這個資訊透明的年代居然有吃公家的人敢「偏離真相,自編故事」,陷人於不義 ! 檢察官不查明真相濫權起訴,主動成為A方誣告共犯,瀆職又造假跟犯罪有什麼兩樣。

本人從未發生過這樣的擦撞車禍,因此按照我的方式解決,本人並非肇事者,但還是很努力的尋求兩全其美的解決之道,是基於人道,應該的 ! 我說的跟我在警察局做的一個半鐘頭筆錄大同小異,從頭到尾沒變過。

本人雖很少上法院,但是對法律知識很有興趣研究,要唬我沒那麼容易 !

A方在這一案子一共觸犯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超速」及「交通規則第102條違規左轉」及「刑法第 277 條有蓄意衝撞傷害他人之傷害罪」及「刑法一百六十八條誣告罪」,檢察官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未盡詳查真相,且不讓本人解釋發言,濫權起訴,顛倒是非,明顯瀆職觸犯「刑法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本人對以上文章內容全部負責

檢察官是司法的第一道防線,非常的重要,如果用此種不遵守法律,不重視物證,單憑口說就斷案,顛倒事實濫權起訴,實屬道德與判斷力非常嚴重的暇疵,已不適合擔任此一神聖的職務。

 

台長: 長野 阿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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