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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13 05:00:48| 人氣152| 回應0 | 下一篇

海關規費規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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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科學園區事業及加工出口區事業廠商正式納入假日
辦理盤存對象,新造船舶外銷出口免收助航服務費部分,則
新增條文規定,須在結關開航出港時未裝載貨物或所載旅客
不滿二十人者。

 為使海關規費徵收的方式更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國民待遇原
則及國際規範,並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學園區
保稅業務管理規則修正,減輕業者負擔及應實務作業需要,
財政部對﹁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已作進一步修正,本次修正
其中與航商及通關業者較為密切的修正重點大致如下: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事業,得申請於假日辦理盤
存,同一事業於同一區內設有二個以上工廠者,因實務上係
合併辦理盤存及結算,應以一廠計徵規費。新增條文為保稅
工廠進口原料,應按其完稅價收取萬分之六業務費,並得對
同一繳費義務人按月累計一次徵收。經海關核准辦理假日盤
存者,應徵假日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廠每日新台幣一五、○
○○元。但同一事業於同區內設有二個以上工廠,且各廠合
併盤存及結算者,以一廠計徵特別處理費。
 
 ︱新造船舶外銷出口免收助航服務費,於該條免收項目內
增列第十五項。新增內容為外國向本國訂購之船舶在建造完
竣結關開航出港時須未裝載貨物或所載旅客不滿二十人者。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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