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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4 12:39:00| 人氣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佛教是否贊成廢止死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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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二○○○年,有幸拜讀台南神學院講師陳文珊女士〈從基督徒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註一】 。當時,我就把平日閱讀佛教經典所看到的一些印象告訴她。陳女士認為,有些佛經上的講法讓她非常的驚奇,鼓勵我寫出來。我非常敬佩基督宗教學者在廢止死刑議題上進行討論的誠意,和慈悲情懷,當時表示,願意把我對佛教經典的一些見聞提供出來,作為隨喜和微小的知識回報。但這幾年,一直沒有適當的空暇寫出來,今夏終能得暇整理出來,算是實現了對陳女士的承諾。
讓陳女士驚奇的一段經文,出自現在佛教中很常見的《妙法蓮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這一品,是佛教課誦或法會當中,經常被誦讀出來的,也是華人佛教流傳極普遍的觀世音菩薩信仰中,主要的經典根據之一。經文是佛為無盡意菩薩說明觀世音菩薩的性格,和他之所以叫作「觀世音菩薩」的原因:

「佛告無盡意菩薩:善男子!若有無量百千萬億眾生,受諸苦惱,聞是觀世音菩薩,一心稱名,觀世音菩薩即時觀其音聲,皆得解脫。若有持是觀世音菩薩名者,設入大火,火不能燒,由是菩薩威神力故。若為大水所漂,稱其名號,即得淺處。……
若復有人,臨當被害,稱觀世音菩薩名者,彼所執刀杖,尋段段壞,而得解脫。……
設復有人,若有罪、若無罪,杻械枷鎖檢繫其身,稱觀世音菩薩名者,皆悉斷壞,即得解脫。……
無盡意!觀世音菩薩摩訶薩威神之力,巍巍如是! 」【註二】

非常明顯的,觀世音菩薩的威德,是對因遭遇苦難而對他呼救的人,施以解脫苦難的救度。從經文重說的偈頌來看,更明確的提到了觀世音菩薩對死刑犯的救度:

「或遭王難苦,臨刑欲壽終,念彼觀音力,刀尋段段壞。
或囚禁枷鎖,手足被杻械,念彼觀音力,釋然得解脫。 」【註三】

從經文的意義來看,觀世音菩薩對於受刑人的救度,是只見其苦難,而不問受刑人為什麼會遭此苦難;也就是,菩薩的救度是不管受刑人是有罪還是無罪的。這種態度,隱約透露出佛教對刑罰殺戮,似乎抱持著一種近乎「反社會」式的否定態度,並認為這才是慈悲精神的表現。就是這種態度,讓作為神學研究者的陳女士覺得驚奇。

(2)大乘菩薩道與死刑犯救度

從《妙法蓮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提供的線索出發,探尋大乘菩薩道的慈悲精神與死刑犯救度之間的關係。「布施」是大乘菩薩道實踐的特色,佛教把「布施」分為三類,所謂:財施、法施、無畏施。「無畏施」即是救度眾生離於怖畏。在各種怖畏中,刑罰殺戮是經典中特別標舉出來的一類。如《大方廣佛華嚴經.入法界品》記述觀世音菩薩向參訪者善財童子自述修行法門,說:

「善男子!我行大悲法門光明行時,發弘誓願,名曰『攝取一切眾生』;欲令一切離險道恐怖、熱惱恐怖、愚癡恐怖、繫縛恐怖、殺害恐怖、貧窮恐怖、不活恐怖、諍訟恐怖、大眾恐怖、死恐怖、惡道恐怖、諸趣恐怖、不同意恐怖、愛不愛恐怖、一切惡恐怖、逼迫身恐怖、逼迫心恐怖、愁憂恐怖。」【註四】

其中的「繫縛恐怖、殺害恐怖、諍訟恐怖」應該都與刑罰殺戮有關。

在大乘經典中,像觀世音菩薩這樣救度受刑人,使其免於刑罰殺戮的表述,可以說多到數不勝數。
如《大方等大集經.虛空藏品》:

「以虛空藏菩薩神力故,於上空中雨如是等妙法及財,令三千大千世界一切眾生,得無量不可思議快樂所願具足,有患苦眾生蒙藥除愈,孤窮眾生得無量珍寶,繫閉眾生得開悟解脫,諸根不具者悉得具足,應被刑戮者,空中雨諸化人而代受之……」【註五】

《大方廣佛華嚴經.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描述彌勒菩薩過去劫修行菩薩道時的種種作為,其中就包括:

「處牢獄中,種種困厄,令得出離。身被繫縛,臨刑戮者,使其解脫。」【註六】

《大寶積經.不動如來會.授記莊嚴品》,不動菩薩發菩提心時的誓願,其內容包括:

「『世尊!我今發一切智心,乃至無上菩提,若見諸罪人將被刑罰,不捨身命而救護彼,則為欺誑一切諸佛。』舍利弗!時彼菩薩修此大行,乃至未證無上菩提,無一眾生將被刑罰不救護者。」【註七】

《大寶積經.善臂菩薩會》說明菩薩具足尸羅波羅蜜,即菩薩的戒律,包括了「不囚執戒、不鞭杖戒、不刑戮戒」等名目,也就是說,菩薩不會施刑罰於他人,除此之外,菩薩還要解救被刑罰殺戮的人,以積累成佛的功德,如說:

「有他眾生婦女妻子,或被拘錄,爾時菩薩於中救脫,為得不缺法定故;是菩薩若勸他令放,為得心自在故;是菩薩若自放、或勸他令放,為坐菩提樹下破壞一切魔結使故。是菩薩若見繫獄眾生,若自放、若勸他令放,為得心自在無障礙故。是菩薩若見眾生當得鞭杖,若自放、若勸他令放,為得四無所畏故。是菩薩若見眾生當被刑戮,若自放、若勸他令放,為得四種法身故。」【註八】

《大方廣佛華嚴經.十迴向品》:

「佛子!菩薩摩訶薩見有獄囚,五處被縛,受諸苦毒,防衛驅逼,將之死地,欲斷其命。捨閻浮提一切樂具,親戚朋友悉將永訣。置高碪上,以刀屠割;或用木槍豎貫其體,衣纏油沃以火焚燒,如是等苦,種種逼迫。菩薩見已,自捨其身,而代受之。如阿逸多菩薩、殊勝行王菩薩,及餘無量諸大菩薩,為眾生故,自捨身命,受諸苦毒。菩薩爾時語主者言:『我願捨身,以代彼命。如此等苦,可以與我。如治彼人,隨意皆作。設過彼苦阿僧祇倍,我亦當受,令其解脫。我若見彼,將被殺害,不捨身命救贖其苦,則不名為住菩薩心。』」【註九】

這些經文,只是類似經文的一小部份,為免繁冗,無法再列錄。從這些經文來看,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度裡,大乘菩薩的精神,是必須想盡各種辦法,包括犧牲自己的性命,來解救受刑人的苦難,才可稱為是在「修菩薩行」、「住菩薩心」,否則即是「欺誑一切諸佛」。
經典中的意象可說非常明確:「解救受刑人免於刑戮」,是大乘佛教慈悲精神的具體展現。

(3)再從聲聞經典來看──佛陀也曾救度死刑犯

可能有人會說,大乘經呈現比較突出的理想色彩,(小乘)聲聞經典則較有人間的真實性。前引的諸種大乘經,把佛教精神中「救度受刑人」的意向發揮到了極致,儘管態度很清楚,但其表述方式難免予人過於理想化之感。因此,有必要再看聲聞經典的講法。然而,檢視聲聞佛教的經律論三藏,同樣可以發現聲聞佛典中,反對死刑的意象,仍然是十分清晰的。
譬如對於死刑犯的救贖,根據具有傳記性質的小乘經典的記載,佛陀也曾做過這樣的事。
《撰集百緣經》提到: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當時城中,有一位名叫「如願」的愚人,喜好殺生、偷盜、邪婬。後來被人糾告,國王下令收捕,準備送到刑場加以處刑。在赴刑場的路上遇見世尊,如願就請求世尊向國王求情,讓他出家,以免於死刑。當時如來答應了他,派遣阿難向波斯匿王乞索此一罪人。國王同意佛陀的請求,敕放罪人,送與世尊,度令出家。結果,此人精懃修習,不久之後,得阿羅漢果。【註十】
這個故事,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死刑犯透過宗教界領袖,向國家元首關說,要求特赦,而國家元首也答應了。而被特赦的人,乃是一位「喜好殺生、偷盜、邪婬」的惡人,顯見聲問佛教對於求救的惡人,抱持著願意救護的態度,與大乘經典並無二致。

(4)法官與劊子手是否「得殺罪」?

從世間法律的觀點來說,法官和劊子手並沒有犯殺人罪,但從佛教戒律學(倫理學)的傳統來看,卻不這樣認為。「不殺生」是佛教的四個根本戒的第一項。法官判決死刑、劊子手執行死刑,在佛教的戒律學傳統中,被明確界定屬於「殺生罪」的範疇。
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業蘊.害生納息》詳細地討論在怎樣的情況之下,可界定為「得殺罪」,其中還特別討論到法官及劊子手的問題。論中有一段文字說:

「問:『若依先王所制法令,刑罰有過(之人),得殺罪不?』
答:『得!王及法司,若遣他殺,得殺生無表罪。彼所遣人,及若(法官)自(己執刑)殺,俱得殺生表、無表罪。』」【註十一】

「表罪」與「無表罪」是佛教業報理論的專有名詞;「表」是指外顯的身體行為、語言,「無表」指內在心理的勢力。這裡很清楚地指出,依法令判人死刑的國王、法官,以及實際執刑的人,都是「得殺罪」的。
《瑜伽師地論》在討論聲聞戒律時,列出了十二種「一切時惡戒不斷」的行業,稱為「不律儀」。這些行業,就包括了斷獄的法官、守獄的法警。論文說:

「不律儀所攝業者,謂十二種不律儀類所攝諸業。何等十二不律儀類?一屠羊、二販雞、三販豬、四捕鳥、五罝兔、六盜賊、七魁膾、八守獄、九讒刺、十斷獄、十一縛象、十二咒龍。」【註十二】

將判人死刑的法官、執行死刑的劊子手列為「不律儀者」乃是佛教戒律學傳統的通說,類似的講法在很多部討論戒律的阿毘達磨都提到。如《阿毘達磨俱舍論.分別業品》也說:

「此中何名不律儀者?謂:諸屠羊、屠雞、屠豬、捕鳥、捕魚、獵獸、劫盜、魁膾、典獄、縛龍、煮狗、罝弶等。『等』言類顯王典刑罰及餘聽察斷罪等人,但恒有害心,名不律儀者。」【註十三】

《佛說立世阿毘曇論.地獄品》還認為,上述這些「不律儀者」將受報的地獄稱為「大巷地獄」。也就是說,佛教認為法官、劊子手和屠宰業者的惡業,其所感召的地獄,是同一個。經文說:

「在『更生』、『黑繩』二獄中間,其有地獄,名曰『大巷』,如大市巷。是中罪人,或時仰眠,或時覆眠,或置臼中,鐵杵舂擣。或有罪人,從腳至頸分分斬斫。或有罪人,褫皮布地,還割其肉,以積皮上。復有罪人,下劍手斷,舉劍手生;以是因緣,積其手聚,猶如山高;腳耳鼻頭,下劍即斷,舉劍還生,頭鼻等聚,亦如山高,乃至惡業受報未盡,求死不得。
是何行業受此果報,令諸眾生於彼中生?昔在人中屠膾為業,殺羊、豬、牛、鹿,以自活命,或捕魚鳥,或辯決牢獄,或自為劫盜,或刑剪罪人,由此業報,彼中受生。」【註十四】

在現代社會中,法官、法警的社會地位較高,沒有人會把他們和屠宰業者等同。但是在古代印度佛教經典中,站在眾生平等、以及是否以殺害生命為業的立場,而將他們等同在一起。由此可見,佛教反對死刑的態度。

(5)經典中寧死也不願執刑殺戮的故事

正由於佛教視劊子手為「不律儀者」,因此,佛經中可以見到,佛弟子為了持守佛戒,寧死也不願意擔任劊子手的故事。如龍樹菩薩所集的《福蓋正行所集經》提到一個故事:

「復有國王,名『計羅迦』,常以嚴刑,而治于世。若彼民庶,有諸過咎,攝屬官者,悉當誅戮。時有一人,臨當被害,彼旃陀羅稽首王前:『我今發心,始受佛戒。於諸罪人,誓不行殺。乃至螻蟻,亦不損害』。王曰:『汝遵佛戒,違拒國令。既無所用,養汝何益』。時旃陀羅復白王言:『我今決定,不毀淨戒。願王試觀,帝釋諸天,尚於佛制,無敢違越,況我輩乎。』王曰:『實爾!當以嚴刑,先斷汝首。』旃陀羅曰:『我今此身,攝屬於王。然於後世,更有餘身。以此持戒善根功德,當得世間上妙快樂,乃至諸天,隨意願往。於未來世,樂求善法,增長信進念定慧力。以功德水,洗滌貪等三毒垢染,淨盡無餘,決定當得預流等果,乃至如來淨妙法身。』作是願已,於大眾前,高聲唱言:『我今此身,從因緣生,於剎那頃,必當就盡。為護佛戒,心無憂怖。』王聞是說,益增忿怒。即敕使者,驅旃陀羅,於尸陀林,而斷其命。時諸人民,咸生驚歎,乃相謂曰:『此大丈夫,甚為希有。為護佛戒,捐其軀命。』」【註十五】

馬鳴菩薩造的《大莊嚴論經》也提到類似的故事:

「我昔曾聞:有一罪人應就刑法,時旃陀羅次當刑人。彼旃陀羅是學優婆塞,得見諦道,不肯殺人。典刑戮者極生瞋忿,而語之言:『汝今欲違王憲法耶?』優婆塞語典刑戮者言:『汝甚無智。王今何必苦我殺人?雖復色身屬王,作旃陀羅;聖種中生,名曰法身,不屬於王,非所制也。』……王聞此語極大瞋忿,敕令使殺。彼旃陀羅父兄弟七人盡不肯殺,王遂殺之。」【註十六】

從這些故事,可以看出,古代的印度佛教徒,把不願擔任劊子手、殺害受刑人,提升到了「可為之殉道」的層次,或所謂「信仰抉擇」的層次!

(6)佛教徒寧願捨棄王位,以避免刑罰殺戮的故事

經典中所見的古代印度佛教徒,看待刑罰殺戮,確實是把它提到「信仰抉擇」的層次。為了避免施刑殺人,經典中所見的,除了寧願捨去生命之外,有些經典還提到,有人為了避免可能判人死刑,而寧願捨去王位。如《辟支佛因緣論》卷1〈波羅奈國王悟辟支佛緣〉提到這位國王捨去王位的告白:

「爾時其王聞是語已,歎息思惟,說偈答言:『我若不理國,吾國必當敗。我力能護國,邊惡不敢侵。我若治國者,王務塵我心。若有犯罪者,必須加毀害,當言繫閉彼,當截彼手足,彼應入死罪,彼應挑其眼。如今濁惡世,必當須刑戮。若行刑戮者,即是栴陀羅。』時,王即告所親愛臣:『汝今且聽,吾所食者不過一味,吾所衣者不過一襲,所坐臥處不過容身。自此而觀,何用多求而無厭足?王位所以稱尊號者,以其教令必行無不承肅,唯有此事取異眾庶。』又告輔相:『王者所重唯此一事,我今付汝。汝今應當畏於後世正法治國,賦斂依舊莫違常限』。」【註十七】

馬鳴菩薩的《大莊嚴論經》還提到一個故事,一位佛教比丘勸說一位修苦行的婆羅門,修行不應以求下輩子成為國王為目的,他所持的理由就是沙門、婆羅門等修行者都不願意殺生,但是若真的當了國王,就難免施予刑罰,殺害諸多眾生了。經上說:

「汝今憐一羊,猶尚不欲殺。後若為國王,牛羊與豬豕,雞犬及野獸,殺害無有量。汝在御座上,廚宰供汝食,汝若瞋恚時,當言斬彼頭,或言截手足,又時教挑目。汝今憐一羊,不欲多殺害,若實有悲心,宜捨求王意。」【註十八】

從以上的故事,可以反映印度古代佛教徒的價值觀,是不以俗世的權勢為貴,而以能夠實踐宗教的信念(包括不殺生的根本信念在內)為貴。

台長: 溫金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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